没收财产,乃国家将罪犯所有财物无偿充公的严惩手段。由于罪犯通常不会主动交付已被没收的财产至人民法院,且在人身受羁押的际,更无法实现自动上缴。故此,实施没收财产时,常常需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