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乃离婚判准之关键,判定此点通常需依据双方婚姻基础、情感状况、离婚原因以及夫妻关系现状及和好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依据《民法典》,可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况包括:1、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恶性习惯反复发生;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5、一方宣告失踪。若首次诉讼请求离婚,且被告明确反对离婚,又无上述法定情形,则可视作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法院一般不予离婚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