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务人所实施之欠债不还行为乃民事违法之举,通常情况下并无拘留之虞。然而,若经法院审理判定败诉且仍拒绝偿还债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却故意拖延者,将被视为阻碍司法程序之行为,可依法处以最高期限为15日的司法拘留。严重者,更可能构成藐视法庭审判裁决罪,须承担相应刑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