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构成,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无穷、连带责任。2.企业优先动用自有资产偿还债务,基于其人合性质,普通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须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仅当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