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相关法规,分公司并无实际股东存在,仅有设立母公司的总公司方具备股东身份。分公司本质上为隶属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未获独立法人地位,且无法拥有自身名称及产业。在法律层面上,总公司需对分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设置股东于分公司实属不可能。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依法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然而,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将由公司全权承担。此外,公司亦有权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则享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