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遵循公检法三部门原则。满足条件者包括:严重疾病或生活不便、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羁押期满但案件未完结,以及特定条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