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有一方拒绝履行离婚手续,另一方可直接诉诸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只要具备离婚意愿,即可通过调停机构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2. 若双方愿意达成离婚协定,需签署书面文件,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定应明确表明自愿离婚的意图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的共识。协议离婚过程需时约一个月,包含离婚冷静期(30天)。若在冷静期内未领取离婚证,则视为撤销离婚申请。3. 起诉离婚需提供合法证据与资料,且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方能受理。所需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有效结婚证、原告身份证件、户口本。若非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还需提供前次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