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1)已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2)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照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总投资的25%以上,且明确了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4)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进行预售登记,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