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状态下,可否驾车前往异地,取决于执行机关的批准与否。未经准许,被取保候审者严禁擅自离开其住所所在地市或县。此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从以下规定: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境;2. 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执行机关;3. 传唤时须准时到场;4. 禁止干扰证人作证;5. 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