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通常是永久性的。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设定居住权期限;若未作明确约定,则推定其有效期至权利人终身。居住权设立本意即为无房者提供住处,故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限不设限,被视为与生存期相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