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需承担如下赔偿责任:首先,为实施急救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展开救援。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相关开支。其次,误工费。即受害人在受伤至死亡期间可能产生的误工损失。由于受害人需在医院接受治疗,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故需支付相应的误工费。若受害人当场身亡,则无需考虑误工费,仅需根据死亡赔偿金额度进行赔付。再次,丧葬费。受害人离世后,需购买墓地并进行安葬,由此产生的丧葬费用。丧葬费的计算方式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为准。接着,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离世后,加害方应对其近亲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长一岁,赔偿年限将相应减少;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则按五年计算。最后,精神损害赔偿金。受害人离世后,对其近亲家属造成严重精神创伤,故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此项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性质不同,并非针对受害人本身,而是对其近亲家属的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