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与终止常常被混淆并交替使用。这是因为两者均产生债务关系的消灭效应,同时存在从属关系:合同解除必定引发合同终止,其为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然而,合同终止还包括合同的实际履行,抵消权的行使,提存制度的适用以及撤销合同,对方抛弃合同权利等等。无法履行的合同将被解除,从而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