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人间的离婚财产分割中,财产划分与普通家庭一致,被划分为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两个类别。仅有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者,方能参与分割过程。军人因伤所获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及医药生活补助费均属个人财产范畴。在离婚手续办理期间,这些财产将被确认为军人的个人资产。至于被支付至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等一次性费用,则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限与年均值之积进行计算,所得金额便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笔财产通常会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所谓“年均值”,是指将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后得到的数值。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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