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不受婚姻共有支配的财产:(一)一方在婚前所有者;(二)由于人身伤害所获赔偿或补偿;(三)未经明确指定归某一方所有的遗嘱和礼物;(四)个人专属的生活必需品;以及(五)列于其他条款中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以下为不受婚姻共有支配的财产:(一)一方在婚前所有者;(二)由于人身伤害所获赔偿或补偿;(三)未经明确指定归某一方所有的遗嘱和礼物;(四)个人专属的生活必需品;以及(五)列于其他条款中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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