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并不必然归国家所拥有。其实,埋藏物的所有权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寻求发现者、享有埋藏地所有权的个人以及国家。就地下埋藏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发现者有权获得所有权;或者在他人土地中发现埋藏物时,所有权的一半应归发现者,另一半则属于土地所有者。这一规定在法国、德国及日本等国的民法中得到了体现。(2)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享有所有权,而发现者有权要求相应的报酬。瑞士民法典便采纳了这种观点。(3)国家享有所有权,并会向发现者提供奖励。我国与前苏联都采用了这一规定。此外,发现埋藏物属于事实行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成为发现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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