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医疗行为,涉及医生及医疗机构。未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者,禁止提供诊疗服务。凡涉及非法行医者,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规所得及其药物、医疗器械,并处以违法所得的5至2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计罚。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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