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方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其中,自书遗嘱需老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则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位代为起草,所有参与者均需签名并注明日期;而公证遗嘱则由遗嘱人在公证处进行。录音录像遗嘱及打印遗嘱亦须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危机结束后,该口头遗嘱将失效。为确保遗嘱的清晰明确表示其真实意愿,见证人资格要求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涉及任何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利益瓜葛。此外,建议老人在状态良好、意识清醒之时立遗嘱,以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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