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12]25号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新增地址的请示》(上自仪股〔2011〕第100号)和《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新增地址的请示》(上自仪股 〔2011〕第1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你公司新增加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场所。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0)12号、国核安证字z(10)20号)活动场所增加“上海市崇明县秀山路123号”。
你公司应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活动,确保核级产品质量。在新增活动场所首次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时,须报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12]25号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新增地址的请示》(上自仪股〔2011〕第100号)和《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新增地址的请示》(上自仪股 〔2011〕第1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你公司新增加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场所。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0)12号、国核安证字z(10)20号)活动场所增加“上海市崇明县秀山路123号”。
你公司应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活动,确保核级产品质量。在新增活动场所首次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时,须报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