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7]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把住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安全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要结合各地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专项发展规划,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对已设立的齐鲁化学工业区、新华国际医药工业园、东岳国际氟硅材料产业园、高新区东部精细化工产业园等4个化工园区,相关区县和部门要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予以修订和规范。各区县、高新区在制订危险化学品专项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势、水资源、风向、污水处理等因素,把安全环保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突出安全环保化工产业的理念;要依照我市化学、医药工业的总体发展思路,准确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产业化、集约化,提高化工园区的功能效益;划定危险化学品专门生产、集中储存区域,应科学预测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用地需要,严禁浪费土地的现象发生。各区县、高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要在2007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备案(编制规划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审查把关。今后,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改、扩建项目的选址也要向化工园区、规划区域转移,否则,一律不予安全审查批准。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并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其中: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市安监局初审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由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由安监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四、加强对在建和已建成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全市危险化学品“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淄安委发(2006)27号),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排查整顿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审批、安全核准、设计审查手续,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履行安全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停建,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后限期补办安全审批手续。对在建或已建成项目周边安全距离内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清理结果于2007年3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企业。对我市列入省安监局《关于依法关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通知》(鲁安发(2006)4号)和《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24号)的5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装置),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的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务必达到彻底关闭的要求,防止死灰复燃。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要特别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分管负责人靠上抓,切实抓紧抓实,如期完成规划编制上报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审批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原则、依据等。
第二部分:规划区内详细规划
包括规划目标、理念、发展定位、规划结构、用地布局、道路交通规划、绿地、景观规划等。
第三部分:辅助设施规划
包括电力、通信、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管线、环保、防灾、防洪、抗震等。
第四部分:地块开发详细规划
包括开发控制目的、开发控制分区、开发控制要素、地块划分原则、主要地块指标的控制规定、其他的控制指标规定、开发方式和时序、规划实施建议等。
第五部分:开发机制和策略
包括规划和政策导向、开发启动机制、投融资机制、人才吸聚机制、开发管理机制、产业发展策略等。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7]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把住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安全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要结合各地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专项发展规划,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对已设立的齐鲁化学工业区、新华国际医药工业园、东岳国际氟硅材料产业园、高新区东部精细化工产业园等4个化工园区,相关区县和部门要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予以修订和规范。各区县、高新区在制订危险化学品专项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势、水资源、风向、污水处理等因素,把安全环保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突出安全环保化工产业的理念;要依照我市化学、医药工业的总体发展思路,准确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产业化、集约化,提高化工园区的功能效益;划定危险化学品专门生产、集中储存区域,应科学预测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用地需要,严禁浪费土地的现象发生。各区县、高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要在2007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备案(编制规划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审查把关。今后,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改、扩建项目的选址也要向化工园区、规划区域转移,否则,一律不予安全审查批准。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并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其中: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市安监局初审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由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由安监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四、加强对在建和已建成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全市危险化学品“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淄安委发(2006)27号),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排查整顿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审批、安全核准、设计审查手续,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履行安全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停建,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后限期补办安全审批手续。对在建或已建成项目周边安全距离内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清理结果于2007年3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企业。对我市列入省安监局《关于依法关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通知》(鲁安发(2006)4号)和《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24号)的5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装置),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的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务必达到彻底关闭的要求,防止死灰复燃。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要特别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分管负责人靠上抓,切实抓紧抓实,如期完成规划编制上报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审批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原则、依据等。
第二部分:规划区内详细规划
包括规划目标、理念、发展定位、规划结构、用地布局、道路交通规划、绿地、景观规划等。
第三部分:辅助设施规划
包括电力、通信、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管线、环保、防灾、防洪、抗震等。
第四部分:地块开发详细规划
包括开发控制目的、开发控制分区、开发控制要素、地块划分原则、主要地块指标的控制规定、其他的控制指标规定、开发方式和时序、规划实施建议等。
第五部分:开发机制和策略
包括规划和政策导向、开发启动机制、投融资机制、人才吸聚机制、开发管理机制、产业发展策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