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学前教育券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10:17:07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1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学前教育券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郑州市学前教育券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关每个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郑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为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创造良好条件,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现结合我市现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学前教育券制度。现就学前教育券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放对象

(一)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年满3周岁适龄幼儿。

(二)外来人口中父母持有合法房屋居住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持有居住证、就业证明的年满3周岁适龄幼儿。

二、发放形式与标准

学前教育券由幼儿所在辖区办事处负责发放,由市财政局和教育局统一印制,面值为100元。领取时间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公布。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其中直接补给幼儿园100元,幼儿补贴200元。财政全供幼儿园原则上“谁主办、谁补贴”,其他社会投资举办的幼儿园所需资金由市和幼儿园所在县(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幼儿家长(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所居住社区(居委会)填写《郑州市学前教育券申领表》,在公布时间内领取学前教育券。幼儿园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学前教育券汇总数据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县(市、区)教育局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据实结算。

四、补贴方式

2011年度不再发放学前教育券,财政部门依据在园幼儿数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幼儿园,幼儿园按照标准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幼儿。从2012年秋季起,幼儿入园交费时,家长将学前教育券交给幼儿园冲抵相应的学费。补贴对象在幼儿园期间享受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郑州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幼儿及孤儿、残疾幼儿使用教育券的同时,仍可享受学前教育其他资助政策。

五、结算说明

(一)结算对象是在教育、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按要求参加民政部门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

(二)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幼儿园每月托幼费和餐费收费标准合计高于当地同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幼儿园不享受补贴和结算。

(三)在资金结算时,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对幼儿园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对于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较好的,可在最低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度进行奖励。对于管理不规范,质量下滑,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将降低、直至取消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券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细则,确保学前教育券政策有条不紊地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为实施学前教育券政策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确保学前教育券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学前教育券政策和办法,做到家喻户晓,应助尽助。

(三)强化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幼儿园教育券发放工作的检查,确保发放工作的规范与实效。要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和查重系统,接受社会、家长监督,杜绝弄虚作假、重复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违法的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于违规幼儿园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学前教育券的兑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