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09〕21号)精神,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川安委〔2009〕21号),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加强和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和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以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宗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夯实基础,理顺关系,强化监管,保障效果”的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坚持当前重点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坚持“部门联动,依靠基层,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
(三)工作目标。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国家、省上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修订我市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贯彻实施,稳步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网络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建设,建立比较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四)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则,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及实施意见等相关综合监管规范性文件,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全市安全生产。
(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已经出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案件审理制度,严肃错案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具体内容,加强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案卷质量,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规范和激励全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互查,对市、区县制定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化解有关社会矛盾,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管理办法,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在标准、规范的强力推广落实中强化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建立推广应用激励措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手段。严格过程监管,大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组建安全生产智囊团、专家库,扶持并规范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
三、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因事定责,事责统一,责权对等”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改善就安全论安全,孤立地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把安全生产责任与相关具体事项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落实好过程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切实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加强区县、乡镇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各级政府、各行业(领域)都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外部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不但是安全生产管理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当承担具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内因和外因的辨证关系,对该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管,主要应依靠其加强内部管理来实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外部安全监管不可能也不应该试图取代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区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调动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依法建立“内主外辅,职责分明,目标一致,合力共赢”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八)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职责关系。根据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行业职能监管与安全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经济发展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项目核准与审批、资金调拨、经济运行、过程监管等职能的同时要认真履行与安全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监管职责,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九)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区县政府要结合本次政府机构改革,加强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将区县安监机构统一设置为政府的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彻底解决部分区县综合安全监管机构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发展新情况,注重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并纳入区县政府综合安全监管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并配备必要的人员。
着力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思路,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设置乡镇安全监管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监办”),负责乡镇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安监办要充实力量、理顺职能、完善手段,做到“八有”,即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监管、事故应急救援等所必须的装备和设备。特大或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配备安全专管员不少于4名,较大乡镇配备安全专管员不少于3名,一般乡镇配备安全专管员不少于2名,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还应聘请安全协管员。要进一步延伸基层安全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乡镇和村级安全监管网络,组建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联组,明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义务安全管理员。深入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社区(行政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安全社区(行政村)创建活动。
(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执法队伍建设。本着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对分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市、区县安全生产专业监察执法机构建设。根据市、区县编委下达的监察执法机构编制数,不断充实安全监管专业执法力量,保证人员及时到位。区县安监系统要明确监察执法机构事权划分,按照全省监察执法机构装备配备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优化安全监管执法环境,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杜绝交叉任职、混岗混责、名不符实的现象,不断清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运行体制。
(十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信息平台,畅通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渠道,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加强指导协调,理顺管理体制,层层抓好落实,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既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又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职能,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十二)积极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解决职责划分不合理和交叉运行效率低的突出问题。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行政机关之间和内部,良好的工作机制是保证工作效率的先决条件,要尊重客观规律,力求统一高效,进一步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合理界定职能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解决主体不明、多头管理等突出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整体工作机制良性有序。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按照市政府安委会职能,进一步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会商(联席)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工作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定期向上一级政府安委会报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成专项督查组和联合督查组,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时开展督查工作,特别是要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
(十五)逐步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健全完善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各区县、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企业安全承诺,总结推广一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典型经验,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较大以上事故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企业及较大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与法定代表人,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具有资质管理的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或限制,有行政许可的部门和机构在许可管理过程中采取暂扣直至吊销的处罚,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奖励办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使指标更加科学合理;严格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积极建立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实行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七)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分级调查处理原则,理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凡是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凡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性质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或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责权对等、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责任追究模式。完善和落实事故述职、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备案结案、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事故调查要依法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强化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协作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十八)认识到位,加强领导。各区县、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科学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效”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顾全大局,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十九)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从基层、基础运行体系和秩序入手,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整体水平。
(二十)统筹协调,相互推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系统保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09〕21号)精神,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川安委〔2009〕21号),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加强和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和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以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宗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夯实基础,理顺关系,强化监管,保障效果”的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坚持当前重点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坚持“部门联动,依靠基层,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
(三)工作目标。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国家、省上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修订我市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贯彻实施,稳步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网络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建设,建立比较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四)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则,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及实施意见等相关综合监管规范性文件,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全市安全生产。
(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已经出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案件审理制度,严肃错案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具体内容,加强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案卷质量,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规范和激励全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互查,对市、区县制定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化解有关社会矛盾,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管理办法,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在标准、规范的强力推广落实中强化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建立推广应用激励措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手段。严格过程监管,大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组建安全生产智囊团、专家库,扶持并规范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
三、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因事定责,事责统一,责权对等”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改善就安全论安全,孤立地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把安全生产责任与相关具体事项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落实好过程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切实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加强区县、乡镇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各级政府、各行业(领域)都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外部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不但是安全生产管理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当承担具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内因和外因的辨证关系,对该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管,主要应依靠其加强内部管理来实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外部安全监管不可能也不应该试图取代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区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调动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依法建立“内主外辅,职责分明,目标一致,合力共赢”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八)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职责关系。根据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行业职能监管与安全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经济发展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项目核准与审批、资金调拨、经济运行、过程监管等职能的同时要认真履行与安全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监管职责,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九)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区县政府要结合本次政府机构改革,加强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将区县安监机构统一设置为政府的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彻底解决部分区县综合安全监管机构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发展新情况,注重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并纳入区县政府综合安全监管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并配备必要的人员。
着力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思路,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设置乡镇安全监管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监办”),负责乡镇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安监办要充实力量、理顺职能、完善手段,做到“八有”,即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监管、事故应急救援等所必须的装备和设备。特大或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配备安全专管员不少于4名,较大乡镇配备安全专管员不少于3名,一般乡镇配备安全专管员不少于2名,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还应聘请安全协管员。要进一步延伸基层安全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乡镇和村级安全监管网络,组建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联组,明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义务安全管理员。深入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社区(行政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安全社区(行政村)创建活动。
(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执法队伍建设。本着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对分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市、区县安全生产专业监察执法机构建设。根据市、区县编委下达的监察执法机构编制数,不断充实安全监管专业执法力量,保证人员及时到位。区县安监系统要明确监察执法机构事权划分,按照全省监察执法机构装备配备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优化安全监管执法环境,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杜绝交叉任职、混岗混责、名不符实的现象,不断清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运行体制。
(十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信息平台,畅通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渠道,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加强指导协调,理顺管理体制,层层抓好落实,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既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又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职能,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十二)积极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解决职责划分不合理和交叉运行效率低的突出问题。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行政机关之间和内部,良好的工作机制是保证工作效率的先决条件,要尊重客观规律,力求统一高效,进一步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合理界定职能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解决主体不明、多头管理等突出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整体工作机制良性有序。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按照市政府安委会职能,进一步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会商(联席)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工作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定期向上一级政府安委会报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成专项督查组和联合督查组,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时开展督查工作,特别是要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
(十五)逐步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健全完善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各区县、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企业安全承诺,总结推广一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典型经验,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较大以上事故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企业及较大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与法定代表人,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具有资质管理的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或限制,有行政许可的部门和机构在许可管理过程中采取暂扣直至吊销的处罚,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奖励办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使指标更加科学合理;严格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积极建立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实行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七)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分级调查处理原则,理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凡是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凡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性质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或政府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责权对等、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责任追究模式。完善和落实事故述职、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备案结案、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事故调查要依法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强化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协作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十八)认识到位,加强领导。各区县、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科学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效”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顾全大局,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十九)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从基层、基础运行体系和秩序入手,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整体水平。
(二十)统筹协调,相互推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系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