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消防局制订的《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完成好所担负的消防保卫任务,增强社会抵御火灾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标准》,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兼职消防队。
第二章 场库室标准
第三条 兼职消防队的场库室至少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宣传室、车库、器材库、训练场,可视情合并使用,以适应执勤、训练、工作、宣传的基本需要。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兼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其担负任务的需要,确定人员配备。兼职消防队队员最低不应少于5人。人员配备宜为乡镇政府干部、派出所干警、合同制消防队员等。
第四章 车辆器材
第五条 兼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置,应至少包括三轮消防摩托车1台。在此基础上,各兼职消防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配其它车辆。
第六条 兼职消防队要配备相应的灭火、供水、破拆、救生、通信器材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库须按照1:1的比例储备。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七条 兼职消防队必须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制度、值班执勤制度、接警出动制度、车辆器材检查保养制度、防火巡查制度、奖惩制度等,认真执行,并及时整理各类档案资料。
第八条 兼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设队长1名、驾驶员1名、战斗员3至6名。全队人员要尽职尽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六章 执勤训练
第九条 兼职消防队必须坚持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员应坚持全天候24小时值班制度,其它队员原则上应保证在接警后三分钟内能到达兼职消防队。
第十条 兼职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水源、道路和重要保卫单位(部位),经常性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坚持每周一日工作制度,即每周至少安排半天时间进行学习、训练,半天时间防火巡查、道路单位熟悉。
第十二条 兼职消防队要服从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度指挥、业务检查指导。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十三条 兼职消防队负责本辖区的灭火救援任务。
第十四条 兼职消防队调度纳入全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体系,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调度指挥。在公安消防中队到达之前负责灭火救援,在公安消防中队到达后,接受指挥、服从任务分配。兼职队灭火救援情况,应按照公安机关警情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兼职消防队应向社会群众公布报警电话“110”和本兼职消防队固定报警电话。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兼职消防队经费包括办公经费、车辆器材补充经费、队员补助经费、队员保险经费等。
第十七条 兼职消防队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章 防火巡查、消防宣传
第十八条 兼职消防队要根据辖区情况开展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兼职消防队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向单位、本辖区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基本知识。
第二十条 重大节日和重要保卫活动期间,应加强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兼职消防队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将兼职消防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统一考评,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兼职消防队场库室、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标准见附录1、2。
附录1:兼职消防队场库室建设标准
附录2:兼职消防队车辆器材配备标准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消防局制订的《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完成好所担负的消防保卫任务,增强社会抵御火灾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标准》,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兼职消防队。
第二章 场库室标准
第三条 兼职消防队的场库室至少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宣传室、车库、器材库、训练场,可视情合并使用,以适应执勤、训练、工作、宣传的基本需要。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兼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其担负任务的需要,确定人员配备。兼职消防队队员最低不应少于5人。人员配备宜为乡镇政府干部、派出所干警、合同制消防队员等。
第四章 车辆器材
第五条 兼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置,应至少包括三轮消防摩托车1台。在此基础上,各兼职消防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配其它车辆。
第六条 兼职消防队要配备相应的灭火、供水、破拆、救生、通信器材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库须按照1:1的比例储备。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七条 兼职消防队必须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制度、值班执勤制度、接警出动制度、车辆器材检查保养制度、防火巡查制度、奖惩制度等,认真执行,并及时整理各类档案资料。
第八条 兼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设队长1名、驾驶员1名、战斗员3至6名。全队人员要尽职尽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六章 执勤训练
第九条 兼职消防队必须坚持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员应坚持全天候24小时值班制度,其它队员原则上应保证在接警后三分钟内能到达兼职消防队。
第十条 兼职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水源、道路和重要保卫单位(部位),经常性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坚持每周一日工作制度,即每周至少安排半天时间进行学习、训练,半天时间防火巡查、道路单位熟悉。
第十二条 兼职消防队要服从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度指挥、业务检查指导。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十三条 兼职消防队负责本辖区的灭火救援任务。
第十四条 兼职消防队调度纳入全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体系,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调度指挥。在公安消防中队到达之前负责灭火救援,在公安消防中队到达后,接受指挥、服从任务分配。兼职队灭火救援情况,应按照公安机关警情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兼职消防队应向社会群众公布报警电话“110”和本兼职消防队固定报警电话。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兼职消防队经费包括办公经费、车辆器材补充经费、队员补助经费、队员保险经费等。
第十七条 兼职消防队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章 防火巡查、消防宣传
第十八条 兼职消防队要根据辖区情况开展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兼职消防队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向单位、本辖区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基本知识。
第二十条 重大节日和重要保卫活动期间,应加强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兼职消防队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将兼职消防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统一考评,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兼职消防队场库室、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标准见附录1、2。
附录1:兼职消防队场库室建设标准
序号 | 场库室名称 | 建设标准 |
1 | 办公室 | 配置办公台椅、电脑、空调或电风扇。 |
2 | 值班室 | 配置床铺、办公台椅、电话机、空调或电风扇。 |
3 | 宣传室 | 配置图文并茂的宣传资料、常用的消防器材、宣传声像资料。 |
4 | 车 库 | 配置1―2个消防车位,设置消防队员战斗服架。 |
5 | 器材库 | 配置器材架和器材 |
6 | 训练场 | 长不少于40米、宽不少于2米的空阔场地,设置简易手抬机动泵取水设施。 |
附录2:兼职消防队车辆器材配备标准
序号 | 类别 | 器材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器材库储备数量 |
1 | 灭火器材 | ABC干粉灭火器 | 4 | 具 | 4 |
2 | 直流水枪 | 2 | 支 | 2 | |
3 | 消防水带 | 5 | 盘 | 5 | |
4 | 消火栓扳手 | 1 | 个 | 1 | |
5 | 强光照明灯 | 2 | 具 | 2 | |
6 | 手抬机动泵 | 1 | 台 | 0 | |
7 | 个人防护装备 | 消防头盔 | 5 | 顶 | 5 |
8 | 消防战斗服 | 5 | 套 | 5 | |
9 | 消防手套 | 5 | 付 | 5 | |
10 | 消防安全腰带 | 5 | 条 | 5 | |
11 | 消防水鞋 | 5 | 双 | 5 | |
12 | 空气呼吸器 | ?~ | | | |
13 | 过滤罐式防毒面具 | 5 | 具 | 5 | |
14 | 破拆器材 | 消防斧 | 1 | 把 | 1 |
15 | 通信器材 | 手提式对讲机 | 2 | 台 | 0 |
备注:带?~号的为选配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