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府办发[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五月四日
巴中市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2008年火灾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08]113号)要求,为着力整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增强防控火灾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安监、监察、教育、规划和建设、文体、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认真研究本地区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
1.各类场所底数清,情况明,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2.重点场所、重点行业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3.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期间,不发生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
4.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亡人火灾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5.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两楼"( 商住楼、综合楼)、地下空间场所、文物古建筑、农村多户聚居大院存在的火灾隐患;可能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的候车、候船室;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治理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治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加油、加气站,化危品仓库
2.治理要求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治理"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2.治理要求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排查治理"两楼"(商住楼、综合楼)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重点是使用功能复杂,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多层商住楼、综合楼。
2.治理要求
重点整治商住楼、综合楼安全疏散、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方面的隐患;重点查处综合楼内违章设置幼儿园、少儿培训机构,学校、医院周边违章设置旅馆(出租屋),车站等物流集散地周边违章设置仓库等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五)排查治理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2.治理要求
(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立即改正。
(六)排查治理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2.治理要求
凡具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
(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未建立的;
(2)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的;
(3)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制定,没有进行演练的;
(4)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到位的。
(七)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治理范围
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的领域和场所
2.治理要求
(1)认真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
(2)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
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中旬至11月底)
1.奥运会前集中治理时段(5月中旬至6月30日)。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治理范围和治理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要全力督促整改2007年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6月底之前整改到位。
2.集中执法时段(6月1日至8月31日)。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立案销案的管理机制和刚性规则,落实政府督办、单位整治、消防部门监督的机制,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甚至由此引起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切实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落到实处。
3.治理成效巩固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地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加强错时工作制的落实,深入各单位、场所特别是公众娱乐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检查,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验收阶段(12月)
12月10日前,各地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深挖剖析问题根源,找出解决火灾隐患的可行办法。12月15日前,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各部门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稳定火灾形势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克服麻痹思想,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此项活动,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部门要深入抓好本行业、本单位消防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宣传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达到人人防火和消防工作"群防群治"的目的。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切实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旅游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宾馆饭店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工商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各类市场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文体、广电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医院等卫生场所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养老院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商住楼和临时建筑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商场和"三合一"企业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监察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挂牌督办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发挥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对其他部门、行业火灾排查整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要负责牵头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本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必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切实做到执法内容全面,执法程序严谨,法律文书规范,严格公正执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请政府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四川省消防总队"三停四罚"、"三停五罚"和部消防局"四个一律"等刚性规定,即: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所属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报送信息,完善资料。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填报录入至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一般火灾隐患应每两天录入一次,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以信息化推动和促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每一季度的最后一月28日前要将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和相关统计表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建立专项工作档案,存档备查。档案资料除包括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总结等相关文件外,还应包括排查治理范围内各类场所的基础台账以及各类场所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
在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各县(区)要将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年底将总结和表彰,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巴中市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文号: 巴府办发[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五月四日
巴中市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2008年火灾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08]113号)要求,为着力整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增强防控火灾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安监、监察、教育、规划和建设、文体、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认真研究本地区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
1.各类场所底数清,情况明,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2.重点场所、重点行业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3.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期间,不发生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
4.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亡人火灾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5.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两楼"( 商住楼、综合楼)、地下空间场所、文物古建筑、农村多户聚居大院存在的火灾隐患;可能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的候车、候船室;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治理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治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加油、加气站,化危品仓库
2.治理要求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治理"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2.治理要求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排查治理"两楼"(商住楼、综合楼)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重点是使用功能复杂,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多层商住楼、综合楼。
2.治理要求
重点整治商住楼、综合楼安全疏散、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方面的隐患;重点查处综合楼内违章设置幼儿园、少儿培训机构,学校、医院周边违章设置旅馆(出租屋),车站等物流集散地周边违章设置仓库等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五)排查治理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2.治理要求
(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立即改正。
(六)排查治理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2.治理要求
凡具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
(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未建立的;
(2)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的;
(3)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制定,没有进行演练的;
(4)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到位的。
(七)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治理范围
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的领域和场所
2.治理要求
(1)认真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
(2)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
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中旬至11月底)
1.奥运会前集中治理时段(5月中旬至6月30日)。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治理范围和治理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要全力督促整改2007年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6月底之前整改到位。
2.集中执法时段(6月1日至8月31日)。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立案销案的管理机制和刚性规则,落实政府督办、单位整治、消防部门监督的机制,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甚至由此引起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切实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落到实处。
3.治理成效巩固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地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加强错时工作制的落实,深入各单位、场所特别是公众娱乐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检查,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验收阶段(12月)
12月10日前,各地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深挖剖析问题根源,找出解决火灾隐患的可行办法。12月15日前,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各部门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稳定火灾形势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克服麻痹思想,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此项活动,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部门要深入抓好本行业、本单位消防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宣传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达到人人防火和消防工作"群防群治"的目的。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切实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旅游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宾馆饭店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工商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各类市场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文体、广电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医院等卫生场所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养老院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商住楼和临时建筑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商场和"三合一"企业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监察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挂牌督办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发挥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对其他部门、行业火灾排查整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要负责牵头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本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必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切实做到执法内容全面,执法程序严谨,法律文书规范,严格公正执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请政府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四川省消防总队"三停四罚"、"三停五罚"和部消防局"四个一律"等刚性规定,即: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所属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报送信息,完善资料。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填报录入至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一般火灾隐患应每两天录入一次,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以信息化推动和促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每一季度的最后一月28日前要将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和相关统计表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建立专项工作档案,存档备查。档案资料除包括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总结等相关文件外,还应包括排查治理范围内各类场所的基础台账以及各类场所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
在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各县(区)要将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年底将总结和表彰,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巴中市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排查治理情况 | |||||||||||||
| 人员密集场所 | 易燃易爆单位 | “三合一”场所 | 高层建筑 | 地下空间场所 | 文物古建筑 | 商住楼 | 综合楼 | 其他 | ||||
排查单位、场所(处) | | | | | | | | | | ||||
发现一般火灾隐患(处) | | | | | | | | | | ||||
已督促整改一般火灾隐患(处) | | | | | | | | | | ||||
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处) | | | | | | | | | | ||||
已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处)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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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 下发法律文书情况 | 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
挂牌督办(家) | | 责令当场改正(起) | | 罚款(万元) | | ||||||||
正在整改(家) | |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份) | | 责令“三停”(家) | | ||||||||
整改完毕(家) | |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份) | | 拘留(人) | | ||||||||
已经销案(家) | | 复查意见书 (份) | | 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隐患单位执照(家) | | ||||||||
报请上级政府督办(家) |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 | 有关部门依法查封隐患单位(家) |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