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

2020年07月29日00:36: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制定的《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4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关于厦门市“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厦府(2006)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和《厦门市“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立足市情,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合同制等专职消防队为辅助、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基础的,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各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保障,规范管理,严格督查,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在“十一五”期间形成“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新格局。
㈠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消防力量体系
1.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合同制消防队伍由政府出资组建,营房建设、车辆装备、内务管理和训练、执勤等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基本标准执行。干部由公安现役消防队派遣,队员按照企业用工招聘,与公安现役消防战士联合执勤,实行军事化管理。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培训、管理、待遇、奖惩、社会保障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目前,全市已有合同制消防队伍6支(纯编和混编),人数达到120人。按照福建省“十一五”期间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规划,2007年,我市争取实现这支队伍人数达161人的目标,2008年力争实现8-9支队伍、人数221人的目标;2009年,争取实现这支队伍人数达281人,2010年合同制消防队伍11-12支、人数达到341人。
2.加快街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目前,全市街道、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只有翔安区大嶝街道办事处消防队(消防车一辆、人员6人)。根据福建省“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在距离公安现役消防站5公里区域之外的镇,至2008年,在现有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镇力争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9年,现有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5亿元的镇力争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3.加快企事业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加强全市现有10支(航空港消防队、嵩屿油库消防队、翔鹭石化消防队、东纶公司消防队、银鹭公司消防队、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消防队、飞鹏公司消防队、华夏电力公司消防队、涌泉公司、鹭甬石油公司石湖山油库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2009年前,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和除上述以外的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事业单位,应建企事业专(兼)职消防队。按照有组织、有营房、有装备、有训练、有执勤的"五有"标准建设,重点解决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保障问题。企事业专职消防队队员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管理由单位负责,业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任务,接受公安消防队调派。
4.推进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建设。整合街道、镇和社区保安队伍、联防队伍等社会资源,加强社区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群众性消防队伍建设。志愿消防队队员由接受过消防培训和技能训练,掌握消防设施基本操作要领的志愿人员组成,平时相对分散或者轮流在社区、村镇的消防执勤点值班,接到报警后迅速投入灭火救援,不计报酬。义务消防队队员由热心消防工作的人员组成,配有消防车(泵)、水带、水枪和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在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及各级综治组织的作用。一方面,加大消防保安力量建设,进一步明确保安队伍消防职能,加强保安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力争2008年底前全市有条件的保安公司将消防工作纳入保安服务范围,承担消防服务的保安员100%系统地接受消防知识技能培训。另一方面,依托现有综治网络强化农村消防工作组织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街道、镇综治办、村级综治协管员的工作范围,提出要求,明确职责。各社区、农村村社(组)要以居(村)民委员会、民兵组织等为依托,逐步形成以街道、镇专职消防队为骨干、农村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布局。2006至2008年,城市社区、乡村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分别要达到70%、85%、100%。力争到2010年,城镇社区、农村村社(组)普遍建立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或保安(治安)联防消防队。
5.建立消防文职雇员队伍。消防文职雇员是公安消防部队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的在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辅助性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消防文职雇员的招聘和管理坚持“按需招聘、从严控制、择优录取、用管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招聘,省消防总队统一组织培训,分级管理,分级使用。消防文职雇员队伍所需经费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决,具体管理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㈡严格队伍管理,加强训练执勤
1.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和教育,增强队员法纪意识,提高整体业务素质,树立队伍良好形象。
2.加强队伍建设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本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建立考评考核标准,落实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灭火、管理教育、学习训练等业务指导。
3.加强灭火技战术训练。坚持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培训制度,新进队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各类专兼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灾害事故特点和现有装备,制定训练计划,科学施练,训练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0天。其他形式消防队伍要定期组织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天消防业务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实战灭火演练,不断增强队伍灭火实战能力。
4.建立正规执勤秩序。各类专(兼)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建立健全战备值班制度,规范战备执勤秩序。对执勤车辆、人员进行合理编程,定岗定位,切实提高队伍战斗力。
三、工作职责
㈠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参与本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与本消防队装备水平相适应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㈡协助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街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至少每季、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至少每半年要根据消防机构的部署,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本辖区、本单位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改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条件,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㈢加强消防知识宣传。各类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月开展一次以上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季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一次以上消防知识教育;适时开展灭火逃生演习。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保障措施
㈠落实政策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完善保障措施,推进城乡消防协调发展。街道、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采取由政府单独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各区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积极提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财力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事宜;交通部门要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
㈡落实经费保障。要保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建立强有力的后勤保障机制至关重要。合同制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全部按公安现役普通消防站标准配齐达标,各种基础设施参照现役消防中队的标准建设。合同制消防员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另外为每人购买保值为20万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目前,我市现有的10支企业专(兼)职消防队,由于保障机制不健全,有的面临名存实亡的境地。各单位应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费列入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费预算;鼓励、提倡社会单位和个人自愿资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人员、装备、经费落实到位,彻底改变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造成专(兼)职消防队伍装备匮乏、人员缺编、经费紧张的局面,有利于这支队伍健康发展。
㈢落实人员保障。街道、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原则上不少于10人,由街道、镇政府分管领导任队长、公安派出所或安监办负责人任副队长,队员从街道、镇政府富余人员、复退军人、思想及身体素质好的青年中聘用,并建立消防队员更新机制,保证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其招聘条件及待遇由各区确定。各地应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编配街道、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其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消防队员在队工作期间保险机制。对因参加业务训练、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死亡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等问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享受本单位同类职工同等福利待遇,接受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调遣外出执行任务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
㈣落实执勤保障。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有固定的营房、办公、训练和生活等设施。消防车(艇)要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为扑救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起火单位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㈤落实考评验收。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镇乡、社区和平安区县考评。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验收。市政府将于“十一五”末对各地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加大投入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战斗力。
㈠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厦门市“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要求,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同制消防员,街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职雇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各级政府应根据辖区际情况适当给予义务、志愿消防队员一定的经济补贴。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业务训练、火灾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㈡严格规范队伍管理。要贯彻政治建队、从严治队和依法治队的原则,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促使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尤其是合同制消防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参加现役消防队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合同制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管理教育和管理,切实发挥其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镇专(兼)职、企事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保安消防组织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使他们不仅能够担负灭火任务,而且能够承担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任务。
㈢不断提高队伍战斗力。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成为一支灭火救援的战斗队、消防安全的检查队、消防知识的宣传队和为民服务的志愿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采取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培训,通过组织开展业务竞赛、评比表彰等活动,增强队伍的活力,提高队伍的战斗力。要积极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单位、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服务单位和社会的能力。
㈣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是《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㈤狠抓工作目标落实。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市、区”的考评范畴,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有关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不落实,致使发生火灾后不能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交通委
二OO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