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11:50:3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6]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规划局、建设局、农办关于《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农村消防规划全面编制实施,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齐全实用,村村建立义务消防队,农村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形势全面稳定,农村消防建设与经济同步发展,形成有组织、有规划、有制度、有队伍、有设施、有教育、有氛围、有考评的农村消防建设管理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县(市、区)政府主要工作任务。
1.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统一部署和组织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
2.制定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确定农村消防建设工作试点村,加强对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适时推广试点经验。
3.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乡镇政府主要工作任务。
1.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统一组织全乡镇的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
2.制定农村消防工作方案,确定农村消防建设工作试点村。
3.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各行政村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4.组织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三)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本村消防建设工作计划,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每年与辖区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用户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定期组织消防常识与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在村内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警示牌,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并印发每家每户。
3.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建立防火安全检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灭火训练等消防台帐。
4.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在规划中明确消防内容,并组织实施。结合本村的供水能力,设置室外消火栓或设置消防水池、设立消防取水口。在从事易燃易爆生产、经营等较集中的村,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置消防手抬泵等装备及其运载车辆。
(四)规划、建设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1.在对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核时,应将消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无消防内容或专篇的不得予以审核。
2.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对参与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设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农村消防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
3.配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依法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
4.将农村建筑防火设计纳入建筑设计安全管理范围,加强对农村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5.做好农房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现有房屋,特别是“农家乐”、“三合一”等集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农村房屋消防安全改造的指导。
(五)农办主要工作任务。
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同步推进,同时牵头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六)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1.对农村开展消防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服务指导。
2.向各行政村提供消防责任书、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台帐等样本以及消防宣传资料。
3.编印《农村消防知识读本》。
4.负责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2006年11月中旬一12月上旬)。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召开农村消防工作座谈会,掌握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明确试点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6年12月中旬一2007年5月)。各县(市、区)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经济条件、地理环境、村庄规模等实际情况,选择1-2个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各地要在农村消防组织建设、职责制度建设、日常消防工作开展等方面,探索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三)试点工作验收阶段(2007年6月)。各县(市、区)对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进行预验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全面展开阶段(2007年7月一2008年6月)。在做好检查验收的基础上,适时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成功经验,全面部署、实施全市农村消防建设工作。
(五)综合验收阶段(2008年7月)。市政府对各地开展农村消防建设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召开总结大会,结合各地消防工作情况,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四、工作考核
对农村消防建设的检查考核,由农办牵头负责,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参与,每个阶段的开展情况至少检查一次,综合验收阶段组织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以及行政村是否按照《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本意见的要求实施和开展相关农村消防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消防工作管理机制。要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目标。
(二)积极配合,形成农村消防建设的工作合力。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区域农村消防工作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办法,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农办、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紧紧依靠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指导,积极推动农村消防工作上新台阶。各地政府及其农办、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加大对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
(四)筹措资金,为新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管理经费以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保障为主,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