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6]56号
各区、县人事局:
根据2003年6月我市印发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居住证制度,规范管理,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满三年续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原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履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手续。
二、续签手续原则上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办理,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三、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手续,需填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报表》(一式两份),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续签申请,经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各聘用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续签时,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各区县人事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单位和个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资格,并列入企业及个人诚信记录。
五、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001年5月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1]45号)废止。
2006年7月4日 附件: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xls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报送单位存档,一份由市人事局存档。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需提供的材料.doc
1、拟申请续签《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拟申请续签《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①聘用合同;
②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③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明;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6]56号
各区、县人事局:
根据2003年6月我市印发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居住证制度,规范管理,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满三年续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原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履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手续。
二、续签手续原则上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办理,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三、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手续,需填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报表》(一式两份),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续签申请,经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各聘用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续签时,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各区县人事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单位和个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资格,并列入企业及个人诚信记录。
五、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001年5月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1]45号)废止。
2006年7月4日 附件: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xls
姓 名 | 居住证编号 | ||||||
发证日期 | 年月 日 | 身份证号码 | |||||
聘用期限 | 年 月日至 年月日 | ||||||
工 | |||||||
作 | |||||||
表 | |||||||
现 | |||||||
及 | |||||||
主 | |||||||
要 | |||||||
业 | |||||||
绩 | |||||||
申 | 报 | ||||||
请 | 送 | ||||||
单 | 单 | ||||||
位 | 位 | ||||||
意 | 年 日 | 意 | 年 月 日 | ||||
见 | 见 | ||||||
市 | |||||||
人 | |||||||
事 | |||||||
局 | |||||||
意 | 年 月日 | ||||||
见 | |||||||
声明 | 本人保证在申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同意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申请人签字: |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报送单位存档,一份由市人事局存档。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需提供的材料.doc
1、拟申请续签《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拟申请续签《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①聘用合同;
②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③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