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第三章 审批和发放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质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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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65号-防止日本古典猪瘟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65号-防止日本古典猪瘟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65号防止日本古典猪瘟病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在鹿儿岛县(Kagoshima prefecture)的1家农场发生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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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

中共中央宣传部、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林护字〔199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林业(农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着别的物种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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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津牧医[2011]64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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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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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关于恢复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关于恢复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2000年10月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暴发口蹄疫后,该国采取严格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及时扑灭了疫情。2001年1月25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经评估已经重新确认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为不注苗无口蹄疫国家。鉴于上述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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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濒办字(1999)2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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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7]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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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3月16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季允石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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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H7)传入我国

关于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H7)传入我国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79号 2003年5月13日,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在德国VIERSEN地区的一个肉用鸡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H7),与发生在荷兰的禽流感相同。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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