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08:16:54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鹤政办〔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三日
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电力设施事故发生,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可靠供电,制定本办法。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
(一)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和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一般地区各等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区,保护区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等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得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河流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需要审核批准的施工作业内容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以下作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向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发改委)提出施工作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超高车辆及其他高大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三、申请程序及具体要求
凡需在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应向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需在35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应向所在县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2.与电网或发电企业签订的《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3.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工程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包括明确的施工作业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等。
四、审核批准程序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作业申请应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要出具审批意见,不同意申请的要说明理由。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同意施工作业的审批表等材料报告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个人要按照已签订的《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电网、发电企业要积极配合施工,落实好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并接受再次审核,调整施工方案。
五、职责
(一)电网、发电企业作为电力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电力设施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要及时制作、张贴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定期对电力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所辖区域的变电站(所)位置图、电力线路图等资料并及时更新;根据施工方案提前做好应急方案,安排专门人员提供现场电力安全指导;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人力、资金和物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进行抢修,及时恢复供电;加强跟踪监控,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二)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作用,依法行政,加强督查。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作业项目,未经审核批准或超出批准规定范围、尚未造成损失的要责令改正,待补办批准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要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貌并赔偿损失;对电力设施破坏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