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年07月17日13:49: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宅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税收、信贷、政府规费等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1.适度调整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按确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执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确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2.明确界定第二套住房购买对象。对居民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契税政策可按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个人购买普通存量住宅的,免收购房者房屋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对个人购买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90m2(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90m2以上、144m2(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级负担。(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房管局)
4.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延长到20年。(主要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积极促进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大力鼓励和引导市民运用住房消费贷款购买住房,扩大住房消费需求。(主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6.适度支持骨干型房地产企业及项目发展。对达到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3A级的企业和对城市形象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银行方面要积极给予支持;房管部门在法定条件下对预售项目放宽许可条件,对预售资金的使用,适当降低条件要求。(主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市房管局)
7.优化政府规费收取环境。对达到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3A级的企业和对城市形象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在政府规费收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中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土地登记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40%收取。
(2)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74元/平方米的标准,土地公开出让时统一收缴的除外)、建筑质量监督费、劳动保险费、测桩费在办理施工许可时缴纳50%,剩余50%在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免收50%,其中对3A级信用开发企业免收70%。建设工程交易费建设单位按万分之四的最低标准缴纳。
(3)白蚁防治费在开发项目施工前缴纳60%,剩余40%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房屋面积测绘费按“先测后缴”的原则,由测绘单位先行测绘,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一次性缴纳。
(4)规划技术服务费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缴纳50%,剩余50%在规划竣工验收前缴纳。
(5)对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下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能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以上五项主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人防办)
8.鼓励货币化拆迁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政府拆迁安置用房可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
二、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
9.转变政府城市经营理念。各级政府对城市经营的理念应从过度依赖房地产业转入注重各产业协调发展、平衡发展上来,确保城市经济良性、稳步、健康发展。[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10.做好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审批效率,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气配套等问题,切实改善服务环境。(主要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城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11.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及规模。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状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控制土地公开出让的节奏及规模,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做到有保有压,维持市场稳定。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房地产价格中原材料、人工费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土地公开出让价格。对已出让未按期开发的土地,在分清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处置。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出让首付款比例由70%降为30%,土地总价款交付时间由3个月内延长至12个月内。(主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
12.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关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规定,并适度提高规划容积率。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做出成绩的,给予适当政策优惠。(主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财政局)
13.切实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供应,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区位特点,合理确定户型结构比例,实行“总体规划、区域平衡”,努力使沿海等优质资源实现收益最大化,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层次住房需求。(主要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14.加大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将保障性住房的重点确定为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并重,加大建设廉租房力度,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
三、加强预测宣传,合理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15.建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适时对区域性房地产市场进行预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合理引导市场,为政府宏观决策当好参谋。(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16.正确分析把握市场动向。通过客观、准确、适时、适度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房地产市场形势,增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前景的信心,理性投资、理性消费。积极引导开发商尽快盘活存量市场,合理确定利润空间,刺激住宅市场投资和消费,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主要责任单位:市广电局、市发改委、建设局、房管局)
17.强化烟台“宜居”城市品牌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我市良好“宜居”环境和“最佳魅力城市”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同时,积极发挥协会作用,组织开发企业到外地推介房地产市场,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和认知度,吸引外来投资和消费。(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广电局、建设局)
18.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工商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以上规定暂定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二○○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