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21日17:28: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8]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遵照国务院和省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坚持节约优先、环保优先的方针,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十一五”前两年,我市万元GDP综合能耗累计降低7.96%,下降幅度列全省首位;2006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5%和1.9%,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再削减1.9%。但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首先,指标完成进度落后于时间进度。“十一五”前两年,我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幅度与完成“十一五”期间下降20%目标所需的逐年累计下降幅度相比,落后0.64个百分点;全市化学需氧量削减两年累计欠账6800吨。其次,增量压力还将持续。今后三年,我市重化工产业结构不会有大的变化,石化、钢铁、电力、建材等行业还将适度发展,一些大项目将陆续建成投产,会造成能源消耗的绝对量,特别是用作原料消耗的能源和加工转换的能源有较大的增长,对节能降耗和二氧化硫减排造成新的压力。第三,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推动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大幅增长。经测算,我市GDP每增长1%,化学需氧量净增350吨;非农业人口每增加10万人,化学需氧量净增3300吨;全市每年需消化的新增化学需氧量总计在13000吨以上;每年需消化的新增二氧化硫量达12000吨。第四,交通运输、建筑、公共机构和居民生活用能快速增长。因此,全市上下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在继续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确保完成国家和江苏省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1.36吨标准煤下降到1.09吨标准煤,降低20%。“十一五”后三年,万元GDP综合能耗平均每年下降4.57%以上,其中,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平均下降15%左右。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2万吨和13.73万吨以内,分别比2005年减排17.2%和9.2%。“十一五”后三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每年分别削减3.5%和1.9%以上,累计削减量分别为1.49万吨和0.84万吨以上。
(二)具体目标:
1.2008年底前,关停小机立窑和湿法窑24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270万吨;2010年底前,累计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400万吨。
2.在2008年底前关闭136家小化工企业的基础上, 2010年底前,再关闭100家左右化工企业。
3.2008年底前,关停原南京第二钢铁厂;加快宝钢集团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项目的建设速度,提早完成向国家承诺的小高炉、小转炉和小电炉的淘汰任务。到2010年底,累计淘汰落后炼铁能力236万吨,落后炼钢能力380万吨。
4.2010年底前,关闭小发电机组77.6万千瓦。
5.“十一五”后三年,实施14家企业搬迁改造。
6.2008年底前,完成30座以上乡镇及开发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新增化学需氧量减排能力3000吨以上。确保江心洲、城北、城东三大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达到设计要求。2010年底前,不断完善全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持续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率。
7.2010年底前,对50家以上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削减化学需氧量5000吨以上。
8.2008年底前,建成宝钢集团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脱硫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减排能力10000吨以上。2010年底前,完成“十一五”减排计划内其他脱硫工程的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一)加快调整和优化结构。按照“调高、调优、调轻”要求,继续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双轮驱动,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高端产业,增强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的能力。
2.稳步提升优势产业。依托产业基地,加大投资集聚,保持规模优势,强化核心竞争优势,提高竞争能力。
3.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抓住国际先进制造业向长三角转移的机遇,选准突破性重点,实施产学研联合攻关,推动国际化合作,加快利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实现传统产业的结构升级。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巩固2006―2008年化工整治成果,继续实施化工产业布局调整,加快化工企业向园区集中步伐,加大在租用和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化工生产企业的关闭力度。在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同时,等量淘汰落后小水泥生产能力。合理规划建设梅钢和南钢两大钢铁企业,全面淘汰小钢铁。加快“上大压小”建设步伐,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逐步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机组。
(三)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继续开展“千家企业”和“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确保“十一五”期间,参与行动的企业完成国家、省下达的23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指标。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和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工作。全面开展能源审计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对所有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对审计出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改造规划,落实整改措施,对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强执法,或强行安装实时能耗监控装置等技术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四)加强对污染排放的监管。在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完善污染排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办法》,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库。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完善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并网实时监控。
(五)强化排污总量控制。对全市火电行业实施严格的二氧化硫绩效指标管理,未获得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新建火电机组一律不予报批。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区域或老企业减排总量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六)完善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园区,暂缓审批新建涉水项目的环评。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入江、入河、入湖排污口管理,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大主要河湖重要水体的水质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状况。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制订出台《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全面完成重点饮用水源地划定和调整,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无关设施,确保全市30个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加强农村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逐步减少秸秆焚烧现象。
(七)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1.钢铁、石化、建材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加快建设中国水泥厂、江南―小野田和三龙水泥厂的余热发电项目;加快推进南钢、梅钢烧结机余热发电和高炉压差发电升级改造项目建设。
2.推进区域集中供热工程。2010年前,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
3.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对全市约2450台工业锅炉(窑炉)开展全面热效率测试,对效率达不到铭牌或国家规定标准的锅炉(窑炉)实施强制节能改造和淘汰更新。
4.实施机电系统节能工程。督促用能单位立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机,对全市50千瓦以上的电机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变频、无功补偿等技术改造。
5.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在钢铁、石化行业推动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指导企业合理安排产品和生产班次,优化能源结构和原料结构,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建设能效电厂。近期重点推进南化公司资源优化项目的建设和完善,推进扬子石化公司PTA装置以节能为主要目的综合改造。
6.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加快改造学校、机关、商场等公共场所及道路照明系统,建设绿色照明小区,三年内全市推广绿色照明产品200万只(支)。
7.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有条件的项目执行65%的节能标准。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及十二层(含)以下的新建住宅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立并完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能源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公示一批建筑能效状况。推动既有高能耗建筑的改造工作,培育和建立较为完善的建筑节能体系。
8.实施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认真按照《关于做好全市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宁委办发〔2008〕22号)要求,切实推进机关节能减排工作。
(八)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持续性清洁生产工作,在2010年前,完成500家生态企业建设目标;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加快建设集中供热、污水处理、高效物流等公共设施一体化建设,实现园区企业共享公用和梯级利用,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我市基础原材料工业优势,加快产品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上游延伸,构建上中下游紧密相连的产业生态链。以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为抓手,减少污染排放,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九)加快推进治污工程建设。大力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积极支持化工、电力、冶炼等产业工业废水、废气治理和工业循环水再利用工程的建设。到2010年,完成90家以上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减少20%,工业废水排放强度控制在30吨/万元以内,力争实现重点工业企业稳定排放达标率100%的目标。
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主城内仙林、城东二期、桥北、铁北、板桥等污水处理厂建设,建成珠江、永阳、雄州、东山、淳溪(二期)5个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以及21个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大已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江心洲、城北、城东三大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已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率。“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0万吨/日,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二级)达到95%以上。全市城区、所有乡镇及市级以上开发园区基本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加快推进石化、电力、钢铁企业脱硫工程建设,所有列入“十一五”减排计划的重点工业企业必须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重点,积极推进工业园区二氧化硫的集中控制和集中治理。对全市重点污染源实施治污改造和提标深度治理。推进太湖流域市辖范围水污染治理工程,确保交界断面水质达标。
加强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和利用工作,防止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二次污染。加强污泥产生的源头监控。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要依据污泥处置规划,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按照“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原则,保障污泥处置费的来源,确保污泥处置企业的正常运行。
(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加快发展风电产业、太阳能发电产业、低热值能源和低温余热发电设备制造业、余热回收设备制造业、除尘设备制造业、脱硫设备制造业、污水处理设备制造业等,培育一批国内知名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这些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势技术和产品为依托,通过机制和体制创新,以市场和资本为纽带,组建一批以节能环保产品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咨询与服务、节能环保项目承包建设为主要经营内容,集设计、采购、融资、建设、运营为一体的新型的节能环保服务公司,逐步将我市的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技术有特长、经营有特色、服务有特点的现代新型服务业。
(十一)加快推进节能技术创新。在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体系中,列入节能减排指标。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全市年度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落实技术开发费用抵扣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实施的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专利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组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减排产品或优秀专利新产品参加评选。在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立具有行业共性的关键技术应用平台,推进产学研结合。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建立节能减排责任抵押金制度。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的主要领导和节能减排工作分管领导每年向市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责任抵押金,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决定该责任抵押金的返还。完成或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抵押金如数返还,并给于相应的奖励;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责任抵押金不予返还。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所得给予税收减免,对企业购置用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增加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规模,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以及节能减排新机制推广和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对重点节能产品的推广,实行定量补贴。对针对性强、技术有创新、节能效果明显、具有推广价值的重点示范项目和示范工程,除了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外,对技术的研发或提供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与补助。建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污水处理、脱硫等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和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也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高淳、溧水县政府要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县辖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四)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强化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在控制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建立全市排污权交易市场,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市环保部门要制定好交易规则、搭建好交易平台并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五)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严格执行目前对钢铁、水泥等八大类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要研究运用好差别电价政策,加快建材、化工等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退出市场。
(六)实施落后产能退出鼓励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设立全市落后产能退出奖励资金。对按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进一步落实节能减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经委和市环保局分别设立节能办公室和污染物减排办公室,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开发区要加大对本区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和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的监测统计工作,确保各项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经委和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节能和污染减排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对节能、环保措施不落实的新上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安排建设用地;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质监部门要及时收回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停止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要停止对其生产供电。市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配合,真正形成节能减排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指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要继续按年度层层分解节能和污染物减排目标,各区县、各部门和企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并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市经委要将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重点考核的对象。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开发区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一律不得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设立市总量减排专职机构。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加大工作力度。各区县、开发区应增加工作人员,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充实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保证节能减排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制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分类指导和分区推进。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节能减排标准,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要求的高耗能行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标准,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南京市地方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生产的,由节能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尽快制定并出台统一的《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价办法》,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节能评估未经节能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备案和核准。
(六)强化行政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四大监测监控体系。继续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超标严重的单位在媒体上通报。加强对新建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等环节的节能减排监察,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和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没有按照原设计节能减排标准建设的工程和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投入使用。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以重点污染源和工业区污水治理为重点,加大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和试生产期间污染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扩大多元投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为国家和省市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和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
(八)推动节能减排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规范节能减排服务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和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各种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技术创新、技术评估、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以及技术经纪等中介机构,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
(九)强化宣传发动,引导全社会行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农村、军营、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媒体等10大专项节能减排行动。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普及节能环保知识。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各部门、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结合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以节油、节电、节水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单位、社区、家庭和公民的自觉行为,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