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8]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准》和《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49号)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包括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和再生资源市场建设两部分。
第三条 定义。
(一)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指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的以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三)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是指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在社区内或社区附近固定和规范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场所。
(四)再生资源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再生资源经营者入场设点经营,按照“功能分区、集中存储、分类经营、环保安全”的原则,按标准建设的再生资源交易场所。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循“科学规划、标准建设、环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城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回收站建设标准
第一节 选址与面积
第六条 回收站按照各区(市)县《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规划》选址设立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回收站应以环保、便民为原则,设置在规划定点范围内。
(二)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的回收站点。
第七条 回收站与四周建(构)筑物、明火及火花散发地点、架空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
第九条 回收站面积。
(一)二环路内回收站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
(二)二环路外回收站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第二节 建筑标准与分区布局
第十条 回收站建筑标准。
(一)回收站应为封闭式建筑。
(二)回收站应做到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衡器、统一车辆(标识、服装、车辆的标准式样由市商务局另发)。
(三)回收站应铺设水泥地面,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一条 回收站分区布局。
(一)回收站内应有相对独立的收购区和分类存放区。
(二)分类存放区内应设置废旧纸品区、废旧金属区、废旧玻璃区等分区标识。
(三)回收站内应留有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三节 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回收站应配置合格的用电设施。设置的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回收站应配备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灭火器材,并在相应位置设立警示牌。
第十四条 回收站经营服务配套设施。
(一)经检验合格的500千克标准衡器1台。
(二)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
(三)统一制作的转运箱或袋。
(四)打包器。
(五)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三章 再生资源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节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市场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服从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与城市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保持适当距离,兼顾排污和扬尘治理需要,满足消防技术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根据行业特点,适当考虑再生资源流向和便于集运。中心城区宜在三环路外、绕城高速公路附近结合工业、物流、市场的布局规划选址。
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市场。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市场用地规模宜在3万平方米左右,可选择交通便利的闲置、撂荒地、废弃厂房、仓库等建设用地进行新建或改造。
第二节 建筑标准与分区布局
第十七条 建筑标准。
(一)围墙:市场围墙不低于2米。
(二)道路:市场内部道路占地面积应不少于市场总面积的1/4,道路为水泥路。市场连接交通干道的道路达到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市场内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8米,副通道宽度应不小于5米。
(三)经营服务场所:设置符合建筑要求的交易大棚、堆场、加工场地、停车场、办公用房、公共卫生间等经营服务场所。
1.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6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
2.堆场面积应不少于市场总面积的1/4,地面应硬化。
3.建设30个以上车位的停车场,主出入口前应有适当集散场地。
4.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P1097-CJJ14087)。
(四)市场各区域的建筑设计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车道、消防给水等方面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分区布局。
(一)服务区、经营区、加工区严格分离,具备与各自功能相符合的设施。
(二)经营区应具有交易、集散、储存、初级加工、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实行按品种分类经营。
(三)加工区内应具有对再生资源进行分选、切割、粉碎、打包等初级加工的必要设备。
(四)二手商品回收经营应在市场中单独规划建设交易区,其面积不超过市场经营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三节 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市场应配置合格的用电设施。
(一)设置电气线路、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供电设施应满足消防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
(二)配备专用变压器。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市场应按照消防规范配备满足安全需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市场内应配备和修建环保设施。应配有污水处理、排放和粉尘、噪声防治设施等。
(一)排水系统应合理设计,保证排污性能良好,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在公共分拣区和消毒区域,配备公用消毒设施。
(三)固体危险废弃物堆场应使用不锈钢容器存储废旧电池、废旧墨盒、废旧芯片、废旧医用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市场经营服务配套设施。
(一)配备符合经营需要的地磅等计量器具,并经法定技术机构检验合格。
(二)配备适当的转运汽车、叉车、吊车等装运车辆。
(三)市场应设置市场招牌、导购图、区域标志及摊位号牌等经营标志。
(四)市场内应设置询问台、价格板、公平秤、宣传栏、投诉箱(电话)、监控系统、有线广播、音响系统等服务设施。
(五)市场应在相应位置设立安全警示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成都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