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2:52:07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海办管字[2008]87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我局发布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承担海洋功能区划编制任务的技术单位应当从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发布的推荐名录中选择。为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管理,提高海洋功能区划工作水平,我局将组织开展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工作组织
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申报和推荐的组织事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申报的组织工作。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从事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编制工作的涉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均可申报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入选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名录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海洋功能区划领域的知名专家;
2.作为主要技术单位承担或参与过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3.物理海洋、海洋地质、海洋化学、海洋生物、环境科学、地理、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测绘、经济和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基本配置齐全;
4.具备测绘资质和齐全的海上调查设备,能够开展海洋地质勘察、海洋水文气象观测、海洋环境调查和监测、海洋测绘等工作。
三、申报材料
1.《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本;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 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聘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所列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5.相关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四、申报和推荐程序
(一)局属科研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其它科研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统一报送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18日。
(二)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根据各省市海洋厅(局)的审查意见、委员会办公室的初审意见,综合各申报单位的技术水平、地域分布等因素,采用集体评议的方式择优推荐,确定《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和《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
(四)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在中国海洋报和国家海洋局网站上发布推荐名录。
联 系 人:徐 伟 022-27536771 13920037327 
侯智洋 022-27536771
电子邮箱:notc2008@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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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00112

国家海洋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