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4:38:44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2007年8号令),市贸发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工商局、建设与管理局、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的《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签署《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经营者备案制度
(一)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发毛等)、废玻璃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按照《办法》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贸发局或区经贸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除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市贸发局或区经贸局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贸发局或区经贸局领取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登记证明(见附件2)。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加盖公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二、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建立规范的台帐登记制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规范化服务水平。经营者要做到优质服务、诚实守信、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收赃物、维护社会治安。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物品要分门别类,堆放有序,做到及时清运,避免污染环境。
三、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市贸发、发改委、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建立再生资源行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市贸发、发改、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等七个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规范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涉及跨部门的问题,联席会议由市贸发局牵头,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贸发局内贸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业务处室领导组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1、贸易发展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标准。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措施,经济发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示范。
3、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4、工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5、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6、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作为居民生活小区必须配套的公共设施,与清洁楼等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7、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废旧同业公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本行业的有关情况及建议,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及标准,提升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废旧同业协会经授权可承办经营者备案具体工作,备案情况要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
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管理,违反规定的,依照《办法》第四章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