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13:36:50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1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的要求,结合全省目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工作中矿业权设置及转让等方面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时,涉及矿业权配置及矿业权转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事先征求具有法定审批权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得擅自承诺矿业权的配置、转让和优惠政策。
二、对以招商引资方式洽谈并签订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及引资企业要按以下程序办理矿业权申请登记手续:
(一)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等法律法规中所划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登记权限,向具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招商局、资源所在地政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7)8号)的要求进行企业资质条件审查;
(三)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7)8号)的要求,应按市场方式(招、拍、挂)确立矿业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招商引资项目,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矿业权配置,确定矿业权人;对不具备招、拍、挂条件的项目,可采用申请审批的方式配置矿业权;
(四)按上述程序确定的矿业权人,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得矿业权;
(五)已按法定程序获得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可与矿权所在地的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三、对已设立矿业权的矿产资源招商引资项目,因资产重组、联合勘查开发、矿业权转让等情形由企业自行招商引资的,应事先征得省国土资源厅和资源所在地政府的同意,并就相应变更事宜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招商引资的,应事先和矿业权人进行协商,征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对于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以及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等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和国家确定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从事招商引资活动;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产地,原则上不进行招商引资活动。
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地和煤炭、盐湖等重要矿产资源,以及为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矿产资源的矿产地,招商引资时须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按程序进行。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级招商部门不组织集体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