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9:47:06
发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德政办发[2007]2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宏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德宏州节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德宏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六条 对列入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3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等10项内容。
    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等3项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年末20天内书面报州经委审定。


    第九条 年末考核由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低于70分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州经委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州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节能保密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云南省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节能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初选后报州经委。州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经委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州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