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3:31:56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降低。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21万吨和14.4万吨以内,比“十五”末分别削减16.7%和15.3%;市区内城市污水处理集中率达到90%以上,县(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实行积极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构建节能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
(三)以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抓好“双百”工程,促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
二、以工业为主体,抓好节能减排
(四)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在全市36个工业行业大类中,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50万吨标准煤的有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等7个行业,2005年共消耗能源1842.3万吨标准煤,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的94%。同时,这些行业也是高排放重点行业,2005年二氧化硫和COD排放量分别占全市工业的97%和57.8%。重点抓好这部分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对顺利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至关重要。
---钢铁行业。提高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能耗准入标准。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流程连续化、紧凑化、高效化,最大限度综合利用各种能源和资源,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在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予以淘汰。2007年全部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等落后产能。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中频感应炉、叠轧薄板轧机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实施节能改造,推广高炉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焦炉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匹配收尘装置和焦炉煤气脱硫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配套建设煤气回收装置。到2010年,全市钢铁行业力争实现吨钢综合能耗由747千克标煤/吨钢降低到680---700千克标煤/吨钢,吨钢耗新水量降到6.02吨,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和COD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800克和70克,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铝工业行业。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力度,推动铝土矿资源进一步向优势氧化铝重点企业集中。对已配置铝土矿资源但存在采富弃贫、占而不采、收购民采等行为的氧化铝企业,要采取减少资源配置直至取消采矿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氧化铝行业要普遍推广选矿拜尔法、石灰拜尔法等节能工艺。电解铝行业要扶优汰劣,鼓励企业采用320千安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加强电解铝废气治理,积极推广电解铝液直接铸轧、全电流不停电等技术。铝加工行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铝精深加工链,重点发展车用、包装和新型建筑用铝制品,支持发展再生铝材。到2010年,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力争达到1.35万千瓦时/吨铝以下;氧化铝综合能耗0.9吨标煤/吨以下;电解铝生产中氟化氢气体排放小于1千克/吨铝,粉尘小于3千克/吨铝。
---煤炭行业。进一步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2008年年底前关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明确到期关闭的小煤矿11家,同时关闭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逾期不改造的小煤矿。新建矿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地区新建矿井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并提出与煤共伴生资源、煤矸石、矿井水等综合利用方案,否则不予上报。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广选煤厂闭路循环工艺。对重点煤矿采掘、运输、洗选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开采工艺,鼓励采用新型高效通风机、节能排水泵等节能先进设备。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等低热值能源综合利用。
---火电行业。加快推进煤电转化,提高电力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积极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热电气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2号文件要求,完成“十一五”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积极配合做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输、变、配电损耗;加快电厂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加快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凡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脱硫设施;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所有建成脱硫设施的机组进出口要实现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扣减脱硫电价,并减少次年发电量计划的10%以上;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以及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机组,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一律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化工行业。改进原料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低效率的燃煤锅炉,开展余热回收利用。化肥行业,支持中小型合成氨采用醇烃化代替铜洗、变压吸附回收技术和节能设备,降低能源消耗。烧碱行业,加快淘汰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提高离子膜法烧碱比重。电石生产全面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新建煤化工项目要同步建设废渣、废气、废水等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2007年对全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工(化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到2010年,力争我市化工业生产能耗及污排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吨合成氨能耗(大、中、小规模加权平均)降为1140千克标煤,节水10%,废渣全部利用;电石行业单位综合能耗从2.25吨标煤降至1.96吨标煤,烟气排放含尘量浓度≤150mg/m 3,渣利用率达到80%---90%;烧碱行业吨碱能耗1400千克标煤、新鲜水耗8吨、循环水利用率95%。
---建材耐材行业。加快淘汰工艺落后和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能力。2007年年底,依法全部关闭淘汰普通机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2010年年底前淘汰小直径立波尔窑、预热器窑等其他落后窑型。凡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的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4500吨熟料以上,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余热发电装置,现有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要在2008年6月底前全部加装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鼓励综合利用低热值燃料、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可燃废弃物。在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淘汰倒焰窑、推板窑、多孔窑等落后窑型,推广辊道窑等先进技术。积极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以及优质环保节能的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密封材料,提高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比重。加速开发节能、环保、新型优质耐材,推进合成原料和特种功能耐火材料产业化。力争到2010年,全市水泥生产综合能耗和建筑陶瓷综合能耗分别下降到148千克和9.2千克标煤。
---造纸行业。2008年年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并逐步淘汰2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2010年年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下禾草类制浆企业及废纸造纸企业。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项目,改建、扩建木浆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废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包装用和文化用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
(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着力抓好全市300家左右、年耗能5000吨及以上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突出抓好列入市“百家工业企业节能行动计划”企业的节能工作。对列入“行动计划”百家企业,分年度明确企业应完成的节能任务,并实施挂牌督办向社会公示。百家工业企业要于2007年底前编制完成节能规划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规划同时要报送市工业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百家工业企业要抓好规划的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其他200余家未列入行动计划的企业,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上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等类企业,鼓励企业自愿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列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当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完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发布鼓励生产和使用的节能产品名录及淘汰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名录,引导用能单位淘汰列入名录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依照国家、省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能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建立起完备的节能标准体系。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七)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凡属核准、审批类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三、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八)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加强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关键环节监管,确保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建立新建建筑能效检测和标识制度,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或竣工手续,不准销售使用。自2007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如材料、工艺、厚度、传热系数等内容。加快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全面推广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要达到65%以上。结合城市改建,开展既有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0年前完成改造面积达到15%。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2008年年底前完成市建成区内和具备热电联供机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10吨/时以下直接燃煤锅炉拆除或改制任务,市区内10吨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脱硫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达标排放。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推行分户计量、单室温控。
(九)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加快建设便捷、高效、节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和实施节能标识和环保标识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鼓励推行出租汽车电话预约、定点供车,降低车辆空驶率。加大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力度,鼓励开发利用纤维乙醇、生物柴油等石油代用技术。
(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积极宣传贯彻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组织实施冰箱、空调能效标识制度,监督检查生产和市场环节能效标识执行情况,促进高效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推广稀土节能灯等高效荧光灯类产品、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电子镇流器,减少普通白炽灯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实施照明产品能效标准,提高高效节能荧光灯使用比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夏季公共建筑空调温度不低于26℃。
(十一)启动“百家绿色节能单位创建活动”。在全市筛选100家年综合耗能在5000吨及以上标准煤的单位,大力开展绿色机关、绿色医院、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绿色宾馆酒店等创建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行业用能情况,合理确定创建单位节能指标,实施挂牌督办,面向社会公示。加强对参加创建的单位的指导,帮助创建单位建立用能定额管理制度,并及时总结创建单位好的经验措施,在本行业积极推广。参加创建的单位要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用能测试,并于12月底前完成创建方案编制,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百家绿色节能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有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努力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开展。
(十二)实施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治理。以贾鲁河为重点流域,以电力、化工(化肥)、医药为重点行业,以中心城区、6个县(市)和上街区为重点区域,加大治理力度。2007年年底前,拆除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界定保护范围,设标立界。所有废水、废气等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安装率达到80%以上,并实现与环保部门信息联网。2010年年底前,完成《河南省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所有工业治理项目和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示范项目,所有排污水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要全部达标,登封阳城、巩义米河以及新密市等重点区域要符合规划标准要求。
(十三)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07年年底前,各县(市)及上街区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1年内,污水实际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3年内达到正常运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在入口和出口均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所有污水处理厂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严格执行《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4号令)的有关规定,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按标准征缴到位。各县(市)未建成垃圾处理厂的要按照要求,加快进度,尽快建成投入使用。垃圾处理厂要按照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尽快配套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避免对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和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推进沼气发电试点,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加快农业机械及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促进农机节能。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局委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并强力推进。加大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施肥,加快实现养殖粪污水无害化和资源化,实现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2008年6月底前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农村环境状况。
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五)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分3年提高到1.26元/千克,适当提高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尽快把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在销售电量中均摊,禁止收取上网管理费;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在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分年度提出实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六)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节能减排项目投资的贴息、补助。要尽快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完善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十七)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抓紧研究制订我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落实,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十八)严格环保区域限批管理。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县(市)、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研究制订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实施办法和《郑州市环境保护条例》,抓紧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研究起草政府采购、居民绿色购物、废旧轮胎、废电池、建筑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处置等资源节约和资源化利用等实施办法。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发布的涉及节能减排工作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进行宣贯、落实和监督。国家、省标准未涉及到的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和企业,由相关产品企业和部门负责提出并起草相关产品和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意见及草案,市质监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审定后报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后实施。
(二十)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认真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继续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和效果。建立健全重大能源、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行政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跟踪问效,限时办结,确保查处到位。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污染物总量目标完不成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县(市)、区抓好本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办法,将当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及各重点单位,逐级签署目标责任书,定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将负责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政府、企业、个人,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各种年终考核奖励。各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二)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监管)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二十三)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认真搞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月、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积极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知识纳入各级教育体系,培养学生节约和环保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推介好的典型,对坏典型进行曝光。社区、街道、乡镇要加强节能减排知识和措施的普及推广,引导群众树立“节能减排、从我做起”的生活理念,培养绿色消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