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0:20:0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7]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天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0年)》(津政发〔2003〕44号,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目标,逐步整合矿产资源,压缩矿山数量,扩大矿山开采规模,实现矿产资源永续利用、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一是矿山布局基本合理,“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二是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不合理开发利用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彻底解决国有矿山矿区范围内的小矿开采等历史遗留问题;四是认真实行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五是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全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适合人类居住的现代化城市提供可靠的资源环境保障。
二、基本方法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针对我市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分布特点,按照《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要逐步减少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数量,扩大矿山开采规模;对禁采区内的、影响景观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环保不达标的矿山,要逐步关闭,达到矿山布局基本合理。
(二)重点整合、方式多样。各有关区县要重点整合小矿集中开采的矿区,以矿区或规划开采区块为单元,明确一个矿区只能由一个主体开发,只授予一个探矿权或一个采矿权,即“一矿一主一权”,实现矿山企业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做到整合方式多样化:一是通过自愿投资入股、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手段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二是关闭整合区内的矿山,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原则上不扩大矿区范围),通过市场机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由获得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组建新的符合规定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对整合后的矿山,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延续、变更等手续,由地方政府收回;已经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的矿山,不参与整合。
(四)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大力扶持综合利用的矿山企业,改进矿山生产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激励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尾矿资源,促进矿山尾矿资源化。根据《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74号)的规定,要求采矿权人遵守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制度,对已关闭的矿山进行自然生态环境恢复。
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根据不同成矿地质条件,我市矿区整合范围分为重点地区(蓟县山区)和非重点地区(平原区)。整合的重点矿种为建筑用白云岩、制灰用灰岩、砖瓦用粘土和地热。
(二)整合目标。
1.重点地区(蓟县山区)整合工作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全部关闭风景区、迎面山、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国防工程附近、水源地周围的矿山。2007年底达到的目标:一是关闭距离城区较近的官庄镇东后子峪矿区22个小矿山;二是将罗庄子镇3个小矿整合为1个规模较大的矿。通过关闭和整合,将蓟县开采建筑用白云岩和制灰用灰岩的矿山数由117个减少到79个,以后逐年减少开采石料的矿山数。
2.平原区整合工作重点是关闭不合格的砖瓦厂,对无资源或资源量很少的,生产规模落后(窑门数在20门以下)的,距离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2公里以内的,城镇居民区周边的,相关手续不全的,不符合有关部门条件要求的砖瓦厂,一律予以关闭,各区县逐年减少砖瓦用粘土矿山数量。
3.地热的整合工作重点范围在天津市外环线以内。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外环线以内为地热资源限制开采区,整合目标是逐步减少地热开采井的数量。通过增补地热回灌井或通过试验将地热开采井转变为回灌井,或将一部分地热水用户并入供热管网集中供热,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工作步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4月底前),为制定方案阶段。各区县编制完成本区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第二阶段(2007年5月至2007年10月),为方案实施阶段。各区县要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的2007年矿山整合目标。
第三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第一期矿山整合工作检查验收阶段。
第四阶段(2008年1月至9月),继续开展矿山整合工作,各区县全部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阶段(2008年10月至12月),第二期矿山整合工作检查验收阶段。
(二)工作安排。
1.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方案组织区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编制区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包括整合矿山和关闭矿山两部分。只涉及关闭矿山的区县,仅编制关闭矿山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意义;
(2)整合矿山目标、关闭矿山目标;
(3)分述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矿山名称,整合矿山名称,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安排;
(4)关闭矿山名称、矿山规模、人员等,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关闭矿山的进度安排,关闭矿山后的具体措施,矿山复垦建议,复垦资金来源等;
(5)保障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制定出现问题如何解决的措施等,内容要具体。
2.方案实施。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3.检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分阶段进行自查验收,并及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同时迎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代表国务院对我市资源整合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任务分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区县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区内矿山企业投资和整合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社会治安和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社会治安问题和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林业部门要加强对矿山非法侵占林地的管理;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保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任务重、时间短、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一定要加强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整合后新设置矿业权的审批和发证,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在今年世界地球日和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期间,各区县要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精神,明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对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加大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的认识,同时要公开整合矿山和关闭矿山的名单,加强社会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监督。各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坚持依法行政,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区县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要制定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防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弄虚作假。对完成整合任务好的区县,要总结推广经验,通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区县,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各区县要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巩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