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18日18:18:3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我市仍然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种植超高树木等现象,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构成威胁,也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全市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性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关键环节,也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全市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市政府及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强化监管力度,加强电力设施规划和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大电力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对危及和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处理,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当前,要重点治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问题,依法清除和整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电力主管部门应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公安机关应认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并针对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开展电力方面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农林、园林部门应与电力企业加强沟通,及时修剪电力线路下的树木,以保证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要求;农林部门和各基层政府要引导农民不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电力企业应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电力企业还应加强与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综合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力用地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划控制,影响电力规划实施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不予规划和施工许可。需在电力保护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力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提出规划和施工许可意见。
电力企业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或在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进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施工作业或进行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发送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可终止供电,并及时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对已建的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对电力设施已造成安全隐患的树木等,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完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电力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要设专职人员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用车辆和设备器材;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管理使用机制;要强化线路治安保卫,建立和完善群众护线组织,加强线路巡视检查,尤其是加强重要线路、外力破坏案件多发地段的巡视检查;要根据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问题,及时处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大力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电力设施整体防控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氛围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取得社会各界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市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