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3日02:07: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6]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做好服务。成立福州市电网建设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经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房管局、土地发展中心、园林局、福州电业局、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及各县 (市)区政府等有关单位领导参加,负责对福州电网建设保障工作的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委,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定业务骨干参加,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具体协调解决电网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科学规划电网,适度超前建设。依据福州市“十一五”发展纲要,将《福州市电网“十一五”规划》、《福州市“十一五”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及《福州市区“十一五”低压配电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福州城乡规划的控制性详规。由福州市规划局会同福州电业局制订福州市2020年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同步开展环评工作),做到规划切合实际、科学合理、适度超前,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确定的相关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及其防护距离范围,市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负责把关,原则上不予审批为其他用途。
对于各类开发区、工业区及科技园区的用电需求,供电部门应本着优先原则,提前开展电力规划与建设,保证电源“送得进、落得下,用得上”。
三、简化电力工程审批程序,扶持电力建设项目。为加快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与电网建设项目有关的规划总平审查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可同步进行,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一并提供。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全额先征后退,线路走廊破路费按成本缴纳。
四、规范中心城区新建小区供电设施建设。为防范城区10kV配电设施与设备遭受内涝损毁问题,各类配电设施建设的防洪标准应适当提高。
1、结合主体建筑设置的配电设施,环网开关、开闭所(配电站)等10kV公共网络干线节点必须设置在地面一层,其电房净高不小于3.6米,且室内地面不得低于室外地面。
2、新建小区自身使用的电力变压器、低压柜等配电设施所在电房必须具备防水、排水及防潮条件。
3、配电房不得设在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
五、推进市区电网缆化建设。为适应中心城区交通安全及景观的要求,应加快中心城区主干道电力架空线缆化下地工作。
1、中心城区具备缆化条件的10kV架空线路应逐步安排电缆改造下地。由福州电业局会同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制定中心城区电力架空线缆化下地计划,按年度滚动实施,争取2010年前基本完成。
2、新申请永久性10kV供电用户应按规范采用电缆供电。
3、对部分路段暂时无法下地,又需对原有的架空线路进行改造的工程,允许新增或调整少数电力杆塔,工程改造中应提倡使用钢管杆。10kV电力电缆环网开关、分支箱、箱式变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电缆接地箱等设备应设置在不影响交通和景观的区域。
4、道路配套电力电缆管沟工程应按电力规划一次性到位,并结合道路建设同步施工。为保证城乡电力电缆安全运行,在道路规划与建设中,应优先考虑10kV 电缆管线与110kV及以上电缆管线并排布置。
5、中心城区主干道电力架空线缆化下地的配套电力电缆管沟及新建道路的配套电力电缆管沟由市政府负责投资建设。
6、新建道路的配套电力电缆管沟工程应委托具备电力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六、加快电力项目拆迁建设进度。将城区和各县(市)35kV及以上变电站站址征地拆迁工作纳入福州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工作范畴,由福州电业局委托福州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实现“净地”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