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14:33:04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文号: 上海汇发[2003]171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对《通知》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发下属各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资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指在上海设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二)及其在上海的关联公司;境内其他地区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的关联公司。银行应审核由外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简称《批准证书》),以确认其资格。

 

二、中资集团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需获得外经贸管理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

 

三、为更好地贯彻《通知》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单位可持有关凭证直接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通知》中明确的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银行应审核由上海市外经贸委出具的认定证书。
(二)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银行应审核上海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
(三)经上海市外经贸委核定的上年度进出口额前100名企业或上年度出口额前100名企业。银行应通过www.pad.sh.cn查证。
(四)注册资本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或中资企业。银行应审核由外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或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试点单位可持有关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通知》中明确的非贸易付汇手续,但不得购汇支付。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五、银行在办理《通知》中非贸易售付汇业务时,需通过以下凭证确认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资集团公司、境内关联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除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委托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公司外,对境内关联公司,其《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应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其相一致;对境外关联公司,银行应审核其境外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对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委托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公司,银行应审核相关委托管理的证明。
(三)对中资集团公司的境内外关联公司,银行应审核外经贸等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

 

六、为总结经验,试点期间,各外汇指定银行须认真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每半月向我分局报送《上海市跨国公司非贸易购付汇登记清单》(见附件三,并定期反馈试点情况)。

联系人:杨丽华
联系电话:58845246 58845516
传真:58845263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略)
2、上海市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名单(略)
3、上海市跨国公司非贸易购付汇登记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