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软件出口企业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9:16:27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发布文号: 上海汇发[2001]37号
上海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软件出口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本通知所提及的“企业”是指经上海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机构认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以有形贸易方式出口软件产品,或通过互联网专用通道出口软件产品并经海关确认的,上海分局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按照企业实际需要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并提供优先服务。
二、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即:A类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
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精神执行。
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企业,在向我分行申请开立外汇结帐户时,除需按《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信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经常性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汇方式如何,均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四、企业凭外经贸委等部委批件和其它有关单证,可到上海分局办理接单费、设计费、制版费、认证费等非贸易费用的购付汇申请审批手续。
五、企业人员出国时,可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按照因公出国供汇有关规定,直接到上海分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应购汇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