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04:20:16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资[20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内控制制度建设,促进人民币资金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现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暂行办法是总行为适应新形式下人民币资金业务发展和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需要,首次对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授权管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是指导全行人民币资金业务开展的重要文件,各行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特别是在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下,认真学习领会“适度授权、促进发展、及时监控、内外平衡”的16字授权管理方针。
二、各行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辖内的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三、各行要对照暂行办法对辖内的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并将情况上报总行。
四、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资金部,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人民币资金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资金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分行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授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专项授权,指总行对一级分行从事人民币资金业务的范围、程度和程序所做的专项规定;二是制度授权,指通过我行的规章制度对专项授权之外的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权限所做的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本暂行办法所称授权均指专项授权。
第三条 中国银行实行统一法人、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授权体制:
(一)总行对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简称一级分行)直接授权;
(二)一级分行对下属地市分行转授权;
(三)地市分行对县级机构再转授权。
第四条 总行资金部代表总行行使管理全辖人民币资金业务的职能,并代表总行对分行经营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权限进行授权。
第五条 授权管理应与我行人民币资金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需要相适用,下达授权主要考虑业务发展需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完善风险监控措施三项主要因素。应坚持适度授权、促进发展、及时监控、内外平衡的授权管理方针。
(一)适度授权:指总行下达授权应综合考虑上述三项主要因素,授权额度和范围与分行实际经营状况相适应,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既满足分行业务发展和风险监控的需要,又要避免过多占用额度的现象。
(二)促进发展:授权的最终目的是在风险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尽快地促进业务发展,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授权不应当制约业务的正常发展。
(三)及时监控:下达授权意味着下放一部分风险监控权,总行应对分行授权执行情况及时检查,评估授权对分行业务拓展的影响以及风险监控的情况。
(四)内外平衡:总行下达授权不但要根据我行内部管理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同业竞争对授权的影响。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不应低于当地同业的平均水平。
第六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授权。授权必须限制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之内,严禁违法或超越权限进行授权或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全行人民币资金拆入、拆出额度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比例范围内。
(二)区别授权。总行应考虑以下因素对一级分行实行区别授权:
1.地区现有经济水平、经营环境、发展前景、分行现有业务规模、将来发展需要;
2.地区金融监管能力,分行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管理水平;
3.分行经营管理业绩;
4.分行对总行授权的执行状况;
5.同业竞争的程度。
(三)视情调整。总行应根据前款所列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授权。总行保留随时调整或终止对分行授权的权利。
(四)责任追究。总行在对分行授权的同时亦明确其责任,如分行违反授权管理规定,总行将追究分行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被动式授权与主动式授权。被动式授权指总行根据分行申请下达的授权。主动式授权指不以分行申请为根据下达的授权。二者区别在于:被动式授权仅约束分行可以从事的行为但不强制分行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分行可以选择使用或不使用这一授权;主动式授权是命令式授权,授权一旦下达,分行必须使用和执行这一授权。
除非专门说明,本办法所称授权均指被动式授权。
第八条 授权仅限于在本辖内使用,严禁跨地区使用授权。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授权内容

第十条 授权内容包括人民币资金业务的品种、期限、对象、额度和利率范围等。
第十一条 列入授权范围的业务为:
(一)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包括拆入和拆出业务。
(二)债权回购业务,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业务。
(三)其他短期对外融资业务。
第十二条 总行根据需要对业务授权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一级分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能办理在授权范围内但总行未授权的业务。

第三章 授权种类

第十四条 按照授权额度划分,总行对分行的授权有以下四种:
(一)总额度授权,指总行对一级分行下达某项业务的总授权额度。在总授权额度中,不同客户的授权额度可以相互调剂。
(二)单项业务授权额度,指总行对一级分行与特定客户进行交易所确定的授权额度。
(三)一次性授权额度,指总行对一级分行单笔交易确定的授权额度。
(四)备用授权额度,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对外支付的隔夜资金拆入权。该项授权不确定具体额度,分行根据需要先使用,随后向总行报备。
第十五条 总行根据需要对一级分行下达不同种类的授权额度。
第十六条 总额度授权只适用于实力雄厚、信誉可靠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备用授权额度只有在受客观条件制约,总行调拨资金不能及时到账时才能使用。

第四章 授权程序

第十八条 总行根据一级分行的申请下达授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下达主动授权。
第十九条 一级分行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总行申请授权,不得以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申请授权。在紧急情况下,正式文件的传真件可视为总行授权的临时依据,但分行发送传真后,应将原件迅速寄往总行。
第二十条 授权的申请。一级分行的授权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理由,包括业务发展情况、现有授权执行情况、当地同业的授权情况等;
(二)申请授权的种类、品种、对象、额度、期限等;
(三)附件,总行金融机构部下达的对有关金融机构的授信文件以及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建立隔夜拆借系统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总行以书面形式下达授权,包括行发文、部发文和资金部负责人签发的传真文件。
第二十二条 总行未下达授权文件即表明分行的授权申请未获批准,总行不再另文通知。

第五章 授权的生效、调整、收回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如总行下达的授权文件未注明授权期限或一次性授权,则该项授权在总行未明文调整、收回和撤销前,始终有效。
第二十四条 如授权文件未明确授权生效日期,则发文之日即为生效日期。
第二十五条 总行根据需要对授权内容进行调整、收回或撤销。

第六章 转授权

第二十六条 未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不得将总行下达的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对下级行转授权。
第二十七条 一级分行申请对下级行转授权的前提条件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辖内人民币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总行批准一级分行转授权的首要前提是:同意并批准一级分行制定的辖内授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申请转授权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理由,包括业务发展情况,现有授权执行情况,申请转授权的理由等:
(二)申请转授权的种类、品种、对象、额度、期限及范围等;
(三)附件,一级分行制定的辖内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四)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经批准对下级行转授权的一级分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转授权业务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

第七章 授权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行将不定期地对各行执行总行授权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报表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一级分行辖内授权执行情况,必要时总行可直接对一级分行的下级机构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行应密切配合总行的检查,按要求如实、全面、及时填报各类授权统计报表。

第八章 责任条款

第三十三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中国银行员工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中列举的有关行为: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 第十三条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有关授权统计报表;
(四)为获得授权,弄虚作假,并无实际需要而蓄意造成大额资金流动;
(五)在授权申请报告中故意提供虚假或不真实的情况;
(六)辖内分支机构和人员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分行违反本暂行规定,总行将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对分行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分行的处罚措施为:
(一)通报批评;
(二)调减授权;
(三)撤销授权;
(四)总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为:
(一)按照《中国银行员工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中银监1999(3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总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的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内容属商业机密,各行应注意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行资金部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