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19日23:11:28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与原则

(一) 建设目标

用3~5年时间,形成精细化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成覆盖广的农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实现防御规划到县,全面提高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的整体水平。

(二) 建设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所需建设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投入。充分发挥部门、地区和行业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统筹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应急处置和风险管理工作。

2、坚持部门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则。气象、水利、国土、农业、科技、教育、文化、交通、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按照集约化思路,共建、共享和共同维护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系统。

3、坚持公共服务、农民受益的原则。紧密结合服务“三农”、服务海西建设的主题,以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满意为出发点,以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能力为核心,使农民真正受益。

4、 坚持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建设内容

(一) 农村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建设

1、完善农村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网。改造现有农村区域自动气象站30个,适当加密沿海、山区等受台风、暴雨、森林火灾和地质灾害影响较严重的30个多要素农村区域自动气象站,力争农村综合气象监测站网密度达到8×8平方公里,实现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和局地小气候的监测。

2、构建农业小气候监测站网。在密集林区、农业集中区及农业示范园区、农场、垦区等,新增布设30个农业小气候监测站,加强对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

3、建成农村雷电灾害监测网。在雷电多发频发地区,开展农村雷电灾害观测,增设2部闪电定位仪和闪电定位仪资料接收中心,以及8个大气电场仪子探测站和1个大气电场仪中心站。

(二)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网络

1、按照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有气象协理员、有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六个有”要求,在全市160个乡镇建设乡镇(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或者将气象信息服务纳入当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中,与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项目对接。在乡镇(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气象防灾减灾信息平台,包括气象防灾减灾触摸一体机、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终端、掌上气象台等设备,切实为防灾抗灾工作发挥参谋作用。气象、防汛部门要共同建设、管理和对接信息员队伍,实现气象信息员村(居)、社区覆盖率达到100%,及时对表现突出的气象信息员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信息员队伍在防灾减灾中的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应急部门、气象部门、防汛部门联合在乡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2、在全市布设覆盖每个村的led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终端。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短信发布平台,综合发挥通信运营部门技术优势,实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主要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防御重点,由气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水利、国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编制和出台超前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三、实施步骤

根据“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农民受益”的原则,分期分阶段实施,边建设边发挥作用,稳步推进全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一) 2011年完成160个乡镇(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组建挂牌并开展服务;完成县(市)区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

(二) 2012年完成市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完成气象防灾减灾短信发布平台建设;完成由政府应急部门、气象部门、防汛部门联合在乡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气象信息员进行表彰奖励。

(三)2011~2014年,分四期在全市布设覆盖每个村的led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终端,2011年首批试点在受台风、暴雨和地质灾害影响较严重的沿海、山区、灾害敏感区、人员密集场所等布设led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终端。2012~2013年,分两期布设30个农业小气候监测站。2012~2015年,分三期改造现有农村区域自动气象站30个,加密建设农村区域自动气象站30个。2013~2014年,建设2部闪电定位仪和闪电定位仪资料接收中心。2014~2015年,建设8个大气电场仪子探测站和1个大气电场仪中心站。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业务指导、相关部门联动、村民共同参与”的原则,将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纳入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逐级到村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组织开展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

(二)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稳定的投入机制,将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将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业务运行维持经费从2012年开始分别纳入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

(三)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农村区域自动气象站、农业小气候监测站、农村led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终端、雷电灾害监测站等建设保障维护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两级保障制度。乡镇(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负责对农村区域自动气象站、农业小气候监测站、农村led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终端、雷电灾害监测站等设施定期巡查和故障报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