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区有丰富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淘汰,这是大自然的历史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认真保护和发展这些资源,对于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医药卫生、文化生活、环境保护和国际交往,为四个现代化服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对保护野生珍贵稀有动物做了不少工作,为国家提供了一部分白头叶猴、金丝猴等珍贵稀有动物和大量的名贵动物药材,为保证科学研究的需要和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支援四化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上我们的管理工作做的不够,不少地区和部门对野生珍贵稀有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放松领导,出现了乱捕滥猎和随便收购等严重现象,致使资源大大减少,个别种类在一些地方处于灭绝的危险。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珍稀动物资源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珍稀动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野生珍贵稀有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财富,各级革委会(人民政府)必须切实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
二、白头叶猴、梅花鹿是国家第一类保护动物,严禁猎捕。如因特殊需要,须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申请,报林业部批准。华南虎、黑叶猴(乌猿)、懒猴、毛冠鹿、红胸角雉、红腹角雉、黄腹角雉、冠斑犀鸟、鸳鸯、鳄蜥、大鲵(蛙蛙鱼)等为国家第二类保护动物。如因科研、展山、繁殖等需要时,须经自治区林业局批准,报林业部备案。恒河猴(普通猴子)、熊猴、短尾猴、獐(河麂)、麝、林麝、水鹿、黑麂、鬣羚(山羊)、斑羚(青羊)、大灵猫、小灵猫、金猫(红春豹)、云豹(龟纹豹)、穿山甲、原鸡(野鸡)、金鸡(红腹锦鸡)、铜鸡(白腹锦鸡)、白颈长尾雉、黑颈长尾雉、白鹇、蟒蛇;水獭、江猪、儒艮等为国家第三类保护动物,要控制猎取。由自治区林业局在保证资源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有计划的组织猎捕,由当地外贸部门收购。
三、各地铁路、公路、航空、航运等部门,没有当地县林业局的证明不得承运野生珍贵稀有动物。运往区外的必须凭自治区林业局的证明。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猎捕、自由买卖和收购野生珍贵稀有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猎具及其产品,罚款等处分,对严重破坏珍贵稀有动物资源者,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保护珍贵稀有动物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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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我区有丰富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淘汰,这是大自然的历史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认真保护和发展这些资源,对于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医药卫生、文化生活、环境保护和国际交往,为四个现代化服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对保护野生珍贵稀有动物做了不少工作,为国家提供了一部分白头叶猴、金丝猴等珍贵稀有动物和大量的名贵动物药材,为保证科学研究的需要和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支援四化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上我们的管理工作做的不够,不少地区和部门对野生珍贵稀有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放松领导,出现了乱捕滥猎和随便收购等严重现象,致使资源大大减少,个别种类在一些地方处于灭绝的危险。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珍稀动物资源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珍稀动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野生珍贵稀有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财富,各级革委会(人民政府)必须切实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
二、白头叶猴、梅花鹿是国家第一类保护动物,严禁猎捕。如因特殊需要,须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申请,报林业部批准。华南虎、黑叶猴(乌猿)、懒猴、毛冠鹿、红胸角雉、红腹角雉、黄腹角雉、冠斑犀鸟、鸳鸯、鳄蜥、大鲵(蛙蛙鱼)等为国家第二类保护动物。如因科研、展山、繁殖等需要时,须经自治区林业局批准,报林业部备案。恒河猴(普通猴子)、熊猴、短尾猴、獐(河麂)、麝、林麝、水鹿、黑麂、鬣羚(山羊)、斑羚(青羊)、大灵猫、小灵猫、金猫(红春豹)、云豹(龟纹豹)、穿山甲、原鸡(野鸡)、金鸡(红腹锦鸡)、铜鸡(白腹锦鸡)、白颈长尾雉、黑颈长尾雉、白鹇、蟒蛇;水獭、江猪、儒艮等为国家第三类保护动物,要控制猎取。由自治区林业局在保证资源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有计划的组织猎捕,由当地外贸部门收购。
三、各地铁路、公路、航空、航运等部门,没有当地县林业局的证明不得承运野生珍贵稀有动物。运往区外的必须凭自治区林业局的证明。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猎捕、自由买卖和收购野生珍贵稀有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猎具及其产品,罚款等处分,对严重破坏珍贵稀有动物资源者,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保护珍贵稀有动物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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