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批准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的批复

2020年07月22日12:24:20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产批[2006]66号

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7年2月10日前,在北京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瑞士出口飞机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3075160-4、30B3100-02、CFM56-3C-1、CFM56-7B26、PW4062-3、PW4056-3)的经营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在本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从事出口的有关情况汇总报商务部(产业司)。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