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2020年08月04日08:22: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全市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围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抓好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努力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努力从根本上消除滥用权力的问题。一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和审批方式,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实行“阳光”审批,全面推行网上审批。要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完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二是继续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市级一二级财政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投资决策和资金安排、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四是严格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等制度,有关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相关市场,依法、规范进行,严禁“暗箱操作”。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都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认真落实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学校、医院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公交等公共事业部门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要加强各级政府网站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监督行政行为。二是健全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接受人大、政协、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要积极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事项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督促规范权力运行,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今年要在抓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督促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二是强化对经营者和从业者的引导、约束和监管,增强公平竞争意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和曝光,增强全社会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强化教育,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改革,探索并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一是全面清理。对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兴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情况要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查。对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楼堂馆所要坚决停建和缓建,已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予以处置,直至没收、拍卖或改作他用,不允许再将其作为机关公用场所。二是严格控制。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规模、占地面积、装修及设备标准、项目工程造价和资金来源要严格控制。现有办公楼已经达到标准的,一律不准改扩建或购买办公楼。对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报批。各级各部门不得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不得再安排政府预算内投资对现有培训中心进行扩建和改造。三是加强监督。完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监管机制,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加预算透明度。要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禁不止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审批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结合政府系统工作特点和当前实际,尤其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职务消费,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一是严格控制公务消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规范政府机关公务接待,改革公务接待方式。要严格控制会议、差旅、出国考察和公务用车等支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格管理和规范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的职务消费。将政府机关的各种公务消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二是下大力气解决会风文风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文件数量,增强文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节约财力,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六)继续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把解决民生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群众办实事。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促进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完善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制度,努力做好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继续解决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严格规范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对学校乱收费的,要追究校长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二是继续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认真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三是解决城市住房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摆上重要议程,采取有力措施,稳定住房价格,使群众“住房难、住房贵”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要继续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继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坚决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四是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五是坚决查处农村乱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同时,要坚决纠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水库移民、企业改制、安全生产、涉法诉讼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继续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七)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要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民主评议情况要及时通过媒体公布。继续办好《行风在线》栏目,认真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要继续深入开展基层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行风建设。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快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查处和纠正执法不公、粗暴执法等行为。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依法、廉洁、高效行政。进一步加大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公务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
三、工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要求和部署落到实处。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带头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发生重大以权谋私、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重大决策要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决不允许搞“家长制”、“一言堂”。领导干部要严格管束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和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对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廉洁从政教育,提高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品质。对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对权力集中、管钱管物管项目岗位的干部,要实行定期交流,并形成制度,严格执行。
(三)狠抓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规定,坚决克服一些部门和单位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