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资委 省政府法制办 省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针对当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过多、过滥,甚至演变成为一些干部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按照“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全面进行部署,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山东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具体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调度协调、督促检查、汇总报告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清理范围与清理方式
(一)清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以下项目属于清理范围: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由政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项目;国家及省政府各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项目;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自行举办或受政府部门委托举办的项目;工商注册的法人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举办的项目。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上报批准后实施。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设区的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举办的,须履行报批手续后举办。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各部门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上年年初工作安排已开展的不跨年度的项目,在未确定是否取消或保留之前,可按原工作计划进行。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省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内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办发(2006)102号文件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市、各部门已经进行了动员部署,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清理工作方案。2007年6月底以前,要基本完成清理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3月底以前)。
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本方案的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系统)举办的各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认真自查自纠。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同时,认真填写《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3月25日前,要将阶段性工作报告、各种表格、拟保留项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原件、各项材料的电子版等报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经初审后,报送联席会议研究确定,3月底前报送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6月底以前)。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清理工作质量。各市、各部门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自4月1日至6月下旬,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各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督导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漏报、瞒报的项目一律作为应取消的项目,不得补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示和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7月)。
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予以保留的项目批复后,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五、明确要求,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时间紧迫。各地、各部门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一)切实抓好基础性工作,摸清底数。各级纠风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县级纠风部门要深入基层单位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业,每个县(市、区)调查摸底的面不少于50%的乡镇或企业。各级国资委等部门调查摸底要突出重点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重点企业。
(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省监察厅、纠风办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省人事厅(编办)要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要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特别是重点抓好行业协会的清理工作;省民政厅要配合做好社团组织举办项目的清理工作,主要是抓好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组织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省物价局要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收费的监督检查。
(三)严肃纪律。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能,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督导,责令其限期清理、规范。对拒不清理、规范以及在清理工作期间和2007年7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继续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资委 省政府法制办 省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针对当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过多、过滥,甚至演变成为一些干部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按照“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全面进行部署,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山东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具体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调度协调、督促检查、汇总报告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清理范围与清理方式
(一)清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以下项目属于清理范围: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由政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项目;国家及省政府各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项目;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自行举办或受政府部门委托举办的项目;工商注册的法人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举办的项目。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上报批准后实施。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设区的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举办的,须履行报批手续后举办。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各部门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上年年初工作安排已开展的不跨年度的项目,在未确定是否取消或保留之前,可按原工作计划进行。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省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内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办发(2006)102号文件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市、各部门已经进行了动员部署,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清理工作方案。2007年6月底以前,要基本完成清理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3月底以前)。
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本方案的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系统)举办的各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认真自查自纠。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同时,认真填写《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3月25日前,要将阶段性工作报告、各种表格、拟保留项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原件、各项材料的电子版等报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经初审后,报送联席会议研究确定,3月底前报送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6月底以前)。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清理工作质量。各市、各部门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自4月1日至6月下旬,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各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督导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漏报、瞒报的项目一律作为应取消的项目,不得补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示和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7月)。
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予以保留的项目批复后,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五、明确要求,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时间紧迫。各地、各部门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一)切实抓好基础性工作,摸清底数。各级纠风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县级纠风部门要深入基层单位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业,每个县(市、区)调查摸底的面不少于50%的乡镇或企业。各级国资委等部门调查摸底要突出重点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重点企业。
(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省监察厅、纠风办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省人事厅(编办)要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要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特别是重点抓好行业协会的清理工作;省民政厅要配合做好社团组织举办项目的清理工作,主要是抓好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组织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省物价局要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收费的监督检查。
(三)严肃纪律。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能,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督导,责令其限期清理、规范。对拒不清理、规范以及在清理工作期间和2007年7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继续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