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党组[2006]20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省局机关各支部、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安徽省委《安徽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纲要》),省局党组在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建设暂行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职责权限,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报省局党组,同时抄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安徽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试行)》实施意见
为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和安徽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试行)》(皖发〔2004〕24号)精神,结合系统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中的有关程序,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创新机制,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食品、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2、总体要求: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以教育、制度、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加大治本抓源的力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与条件。
3、实施意见本着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原则,从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出发,结合现阶段医药事业发展水平,围绕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技术检验、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制定便利管用的措施和办法,努力增强防范腐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4、主要目标:按照"全面履行食品监管新职能,全面提高药品监管新水平,全面树立药监干部新形象"的要求,扎实做好惩防体系各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措施。到2010年,建成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使预防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更加规范透明,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更加安全有效。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具有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特色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较为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廉政教育规范
5、加强廉政教育。各级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建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局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廉政教育专题学习,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以上廉政宣传教育专题活动,每期局长培训班和新任职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内容。
6、廉政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和新时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任务,确定教育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性教育逐步做到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活动经常,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不断增强。
(2)法纪条规教育。组织开展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大力倡导"读书修德、以德律己",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和从政自律意识。
(3)从政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党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系统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荣辱观和政绩观。
(4)党风廉政教育。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组织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教育,艰苦奋斗、廉洁从政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以及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等,把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渗透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促进廉政勤政,保证政令畅通。
(5)廉政文化教育。针对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实际需要开展廉政文化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廉政、勤政、优政;通过影视、书画、演讲、征文比赛、信息提醒和召开研讨会等形式,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系统、进单位、进家庭;积极引导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廉洁诚信、依法经营;积极研究和探索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7、切实改进教育方法,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直属单位应适时开展提醒教育:重大节日时,单位领导要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节前廉洁教育;婚丧、乔迁、职务调整时,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加以廉政提醒;出国考察、培训时,有关部门要进行廉政教育或谈话。
三、行政许可规范
8、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高效、优质的原则,严禁行政许可不作为和乱作为。
9、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注册及其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等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关效能建设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优化政务环境,方便群众办事。
10、立足制度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受理、技术审评两分离制度。
(1)进一步规范受理工作,切实做到"一口对外"、"一站办理"。受理窗口要进一步明确资料申报的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细化审查标准和尺度。凡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的规定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严禁明进暗不进和"两头受理"现象的发生。
(2)健全认证审评制度。省认证中心和有关职能处室对于GMP、GSP等认证工作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注册技术审评工作,要建立健全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办事纪律,明确各主要环节的具体要求。建立审评专家库,审评认证专家组成员随机抽选产生,实行认证回避制和认证"反馈表"制度。"反馈表"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查。
(3)推行行政许可决定核准公告制。凡业已批准的,要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1、实行政务公开。要广泛地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印发办事指南等途径和形式向社会公开许可事项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为公众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12、强化行政监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察职能,对行政许可受理、审评、决定等环节实行有效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机关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时限和收费的控制情况。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党组;出现异常情况,应督促审评机构和有关职能处室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行政许可情况应与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考核结合起来,一起研究,一起部署。
四、行政处罚规范
13、推进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核等"分离"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确定内部相关处室、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办理调查、审核等事项,并制定工作流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14、建立案件内部移送制度。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进行初步调查;具备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调查、不报告、该移送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行为人逃避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责任。
1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主体,年终进行考核。
16、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举报、投诉无故不受理、不调查,对药械违法行为无故不查处,对处罚结果畸轻畸重,对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对办案中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7、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从事政策法规工作和其他有办案经验的人员,不定期对本机关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对下级机关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吸取教训,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结的案件,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实行跟踪督查,发现滥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有重大过错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8、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件合议制度。合议时应当有非本案调查人员3名以上人员参加。经办人应当实事求是汇报案件的调查结果、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合议人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合议组织有重大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或分管领导对合议组织形成的一致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提交集体讨论。
19、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集体讨论案件,应当由本机关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分管领导组织并主持,其他领导应当参加讨论。集体讨论必须发扬民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听取多数人意见,依法、客观、公正地作出决定。
20、认真执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须在知道之日起主动申请回避。本机关负责人发现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回避。对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造成案件处理不公或者违法的,应当追究责任。
21、规范处罚幅度的选择。为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实际,应对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作出相应规定。
22、推行案件办理反馈制度。对一般性反馈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整理,并视情向有关处室提出建议意见。对重大反馈意见,经办人应尽快向本机关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23、建立没收物品管理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应设立没收物品的储存仓库,并确定专人保管。特别是扣押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必须入库保管,做到帐物相符。已经没收的假劣、过期、变质药品、医疗器械,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定期予以销毁;对没收的合格药械等,应依法作出处理。
24、推行行政处罚案件说情、打招呼登记制度。
25、建立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综合监督、责任分解和案件移送制度。在履行食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职能中,要制定落实责任分解考核方案。对于发现可能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隐瞒不报、不移送或违法作出处罚。
26、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对行政处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突出案件受理立案、自由裁量、案件移送、结案处理、行政效率及没收物品处理等环节和内容,严肃处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人和事。
五、财务管理规范
27、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自觉遵守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通过预算管理规范经费供给和支出渠道,合理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支出的计划性、安全性、有效性,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28、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须经财政、物价部门许可后才能实施。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政务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进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核销制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票据账簿,严格票据申领程序和票据使用核销程序。
29、严格规范各类培训收费行为。严禁乱办班、乱收费,培训收支一律纳入本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30、严格行政执法预收款(暂扣款)与罚没款的管理。行政执法暂扣款与罚没款要及时、足额地缴入银行专户,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应缴款,严禁经办人员、处(科、股)室自收自支。
3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落实固定资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制度,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等,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对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预算金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需实行招投标管理。
32、健全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全面、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对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审核审批程序、权限与责任、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33、实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讨论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大额财务支出的数额、审批程序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列入财务管理制度加以明确,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
34、严格资金拨付的审签制度手续。财务专用章和其它印鉴必须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签批手续使用。内部拨款凭证或支票的保管、领用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严格履行支票签发手续,严禁印鉴、拨款凭证(支票)同一人保管使用。严禁设立"小金库",规范银行帐户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和核算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责岗位必须安排不同人员各司其职。
35、建立民主监督财务机制,严格执行有关对帐制度,年终进行全面清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对帐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建立财务报告制度,适时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六、干部任用规范
36、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落实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上级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应对贯彻《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对下级党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7、健全民主推荐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38、规范任用考察程序。按《条例》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拓宽考察渠道,重视考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避免考察不详和失实。
39、强化党组集体研究制度。党组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不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不研究;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的不研究;临时动议的不研究;不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不任命。必要时可进行表决,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任免人选。复议须经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推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新提拔的干部实行任前公示、试用期和任前谈话制度。
40、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41、实行干部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2、完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
43、加强条块协作,不定期听取地方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意见,增强干部工作合力。
44、积极探索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时推出部分领导班子职位和中层领导干部职位,面向本系统或社会进行公开选拔。逐步推行机关新任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制度。
45、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对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轮岗或交流,对涉及行政权力较大岗位的一般干部也要进行岗位轮换。
46、完善药学中高级职称评审和初级职称考试制度。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和技能鉴定员库,评委随机产生。职称评审、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等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增加工作透明度。
七、领导班子监督规范
47、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下级党组应当向上级党组作出廉政责任承诺。按照"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8、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局党组每年要有重点地对下级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检查考核。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个人廉洁勤政等方面的情况。
49、落实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党组领导成员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与同级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和下级局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廉政谈话,主要了解该单位、该部门落实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责任承诺制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对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各级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谈话诫勉。
50、建立函询制度。上级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干部考察、民主评议和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问题通知被反映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和说明。
51、落实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按照年度述职述廉的要求,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纪检组和干部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质询。班子成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52、建立和完善党组议事规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凡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53、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下一级党组应在民主生活会前10-15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会议的时间与内容,上一级党组要派员参加并加强指导和监督,认为会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责令重新召开。
八、廉政激励规范
54、根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探索建立廉政评价办法。发挥干部垂直管理的优势,充分运用对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把领导班子考核与干部个人考核结合起来,全面评价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建立和健全廉政档案,注重廉政资料的积累,作为干部晋升、任用、奖励等依据。
55、建立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廉政激励制度。大力表彰为民、务实、清廉的先进典型,并视情给予必要的奖励。
56、建立健全举报(案件查办)奖励制度,对举报、揭露腐败及对在举报处理、案件查办中的有功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57、制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测评预警机制。不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检查、测评,获取预警信息,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分析。对腐败苗头,要做到及时发现、确实弄清、正确解决;对不廉洁现象,要及时通报和授权有关单位或部门采取谈话诫勉等方式进行廉政提醒,防患于未然。
九、组织领导
58、完善领导体制。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党组要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纳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各级"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职。省、市局要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59、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党组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组织协调机关各处(科、股)室、各直属单位落实任务,落实责任。
60、认真抓好落实。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此实施意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党组[2006]20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省局机关各支部、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安徽省委《安徽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纲要》),省局党组在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建设暂行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职责权限,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报省局党组,同时抄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安徽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试行)》实施意见
为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和安徽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试行)》(皖发〔2004〕24号)精神,结合系统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中的有关程序,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创新机制,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食品、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2、总体要求: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以教育、制度、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加大治本抓源的力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与条件。
3、实施意见本着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原则,从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出发,结合现阶段医药事业发展水平,围绕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技术检验、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制定便利管用的措施和办法,努力增强防范腐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4、主要目标:按照"全面履行食品监管新职能,全面提高药品监管新水平,全面树立药监干部新形象"的要求,扎实做好惩防体系各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措施。到2010年,建成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使预防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更加规范透明,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更加安全有效。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具有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特色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较为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廉政教育规范
5、加强廉政教育。各级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建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局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廉政教育专题学习,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以上廉政宣传教育专题活动,每期局长培训班和新任职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内容。
6、廉政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和新时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任务,确定教育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性教育逐步做到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活动经常,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不断增强。
(2)法纪条规教育。组织开展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大力倡导"读书修德、以德律己",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和从政自律意识。
(3)从政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党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系统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荣辱观和政绩观。
(4)党风廉政教育。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组织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教育,艰苦奋斗、廉洁从政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以及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等,把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渗透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促进廉政勤政,保证政令畅通。
(5)廉政文化教育。针对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实际需要开展廉政文化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廉政、勤政、优政;通过影视、书画、演讲、征文比赛、信息提醒和召开研讨会等形式,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系统、进单位、进家庭;积极引导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廉洁诚信、依法经营;积极研究和探索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7、切实改进教育方法,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直属单位应适时开展提醒教育:重大节日时,单位领导要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节前廉洁教育;婚丧、乔迁、职务调整时,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加以廉政提醒;出国考察、培训时,有关部门要进行廉政教育或谈话。
三、行政许可规范
8、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高效、优质的原则,严禁行政许可不作为和乱作为。
9、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注册及其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等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关效能建设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优化政务环境,方便群众办事。
10、立足制度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受理、技术审评两分离制度。
(1)进一步规范受理工作,切实做到"一口对外"、"一站办理"。受理窗口要进一步明确资料申报的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细化审查标准和尺度。凡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的规定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严禁明进暗不进和"两头受理"现象的发生。
(2)健全认证审评制度。省认证中心和有关职能处室对于GMP、GSP等认证工作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注册技术审评工作,要建立健全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办事纪律,明确各主要环节的具体要求。建立审评专家库,审评认证专家组成员随机抽选产生,实行认证回避制和认证"反馈表"制度。"反馈表"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查。
(3)推行行政许可决定核准公告制。凡业已批准的,要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1、实行政务公开。要广泛地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印发办事指南等途径和形式向社会公开许可事项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为公众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12、强化行政监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察职能,对行政许可受理、审评、决定等环节实行有效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机关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时限和收费的控制情况。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党组;出现异常情况,应督促审评机构和有关职能处室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行政许可情况应与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考核结合起来,一起研究,一起部署。
四、行政处罚规范
13、推进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核等"分离"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确定内部相关处室、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办理调查、审核等事项,并制定工作流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14、建立案件内部移送制度。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进行初步调查;具备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调查、不报告、该移送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行为人逃避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责任。
1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主体,年终进行考核。
16、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举报、投诉无故不受理、不调查,对药械违法行为无故不查处,对处罚结果畸轻畸重,对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对办案中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7、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从事政策法规工作和其他有办案经验的人员,不定期对本机关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对下级机关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吸取教训,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结的案件,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实行跟踪督查,发现滥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有重大过错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8、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件合议制度。合议时应当有非本案调查人员3名以上人员参加。经办人应当实事求是汇报案件的调查结果、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合议人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合议组织有重大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或分管领导对合议组织形成的一致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提交集体讨论。
19、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集体讨论案件,应当由本机关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分管领导组织并主持,其他领导应当参加讨论。集体讨论必须发扬民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听取多数人意见,依法、客观、公正地作出决定。
20、认真执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须在知道之日起主动申请回避。本机关负责人发现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回避。对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造成案件处理不公或者违法的,应当追究责任。
21、规范处罚幅度的选择。为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实际,应对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作出相应规定。
22、推行案件办理反馈制度。对一般性反馈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整理,并视情向有关处室提出建议意见。对重大反馈意见,经办人应尽快向本机关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23、建立没收物品管理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应设立没收物品的储存仓库,并确定专人保管。特别是扣押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必须入库保管,做到帐物相符。已经没收的假劣、过期、变质药品、医疗器械,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定期予以销毁;对没收的合格药械等,应依法作出处理。
24、推行行政处罚案件说情、打招呼登记制度。
25、建立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综合监督、责任分解和案件移送制度。在履行食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职能中,要制定落实责任分解考核方案。对于发现可能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隐瞒不报、不移送或违法作出处罚。
26、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对行政处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突出案件受理立案、自由裁量、案件移送、结案处理、行政效率及没收物品处理等环节和内容,严肃处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人和事。
五、财务管理规范
27、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自觉遵守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通过预算管理规范经费供给和支出渠道,合理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支出的计划性、安全性、有效性,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28、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须经财政、物价部门许可后才能实施。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政务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进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核销制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票据账簿,严格票据申领程序和票据使用核销程序。
29、严格规范各类培训收费行为。严禁乱办班、乱收费,培训收支一律纳入本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30、严格行政执法预收款(暂扣款)与罚没款的管理。行政执法暂扣款与罚没款要及时、足额地缴入银行专户,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应缴款,严禁经办人员、处(科、股)室自收自支。
3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落实固定资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制度,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等,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对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预算金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需实行招投标管理。
32、健全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全面、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对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审核审批程序、权限与责任、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33、实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讨论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大额财务支出的数额、审批程序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列入财务管理制度加以明确,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
34、严格资金拨付的审签制度手续。财务专用章和其它印鉴必须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签批手续使用。内部拨款凭证或支票的保管、领用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严格履行支票签发手续,严禁印鉴、拨款凭证(支票)同一人保管使用。严禁设立"小金库",规范银行帐户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和核算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责岗位必须安排不同人员各司其职。
35、建立民主监督财务机制,严格执行有关对帐制度,年终进行全面清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对帐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建立财务报告制度,适时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六、干部任用规范
36、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落实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上级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应对贯彻《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对下级党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7、健全民主推荐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38、规范任用考察程序。按《条例》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拓宽考察渠道,重视考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避免考察不详和失实。
39、强化党组集体研究制度。党组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不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不研究;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的不研究;临时动议的不研究;不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不任命。必要时可进行表决,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任免人选。复议须经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推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新提拔的干部实行任前公示、试用期和任前谈话制度。
40、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41、实行干部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2、完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
43、加强条块协作,不定期听取地方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意见,增强干部工作合力。
44、积极探索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时推出部分领导班子职位和中层领导干部职位,面向本系统或社会进行公开选拔。逐步推行机关新任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制度。
45、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对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轮岗或交流,对涉及行政权力较大岗位的一般干部也要进行岗位轮换。
46、完善药学中高级职称评审和初级职称考试制度。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和技能鉴定员库,评委随机产生。职称评审、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等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增加工作透明度。
七、领导班子监督规范
47、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下级党组应当向上级党组作出廉政责任承诺。按照"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8、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局党组每年要有重点地对下级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检查考核。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个人廉洁勤政等方面的情况。
49、落实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党组领导成员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与同级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和下级局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廉政谈话,主要了解该单位、该部门落实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责任承诺制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对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各级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谈话诫勉。
50、建立函询制度。上级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干部考察、民主评议和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问题通知被反映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和说明。
51、落实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按照年度述职述廉的要求,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纪检组和干部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质询。班子成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52、建立和完善党组议事规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凡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53、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下一级党组应在民主生活会前10-15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会议的时间与内容,上一级党组要派员参加并加强指导和监督,认为会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责令重新召开。
八、廉政激励规范
54、根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探索建立廉政评价办法。发挥干部垂直管理的优势,充分运用对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把领导班子考核与干部个人考核结合起来,全面评价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建立和健全廉政档案,注重廉政资料的积累,作为干部晋升、任用、奖励等依据。
55、建立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廉政激励制度。大力表彰为民、务实、清廉的先进典型,并视情给予必要的奖励。
56、建立健全举报(案件查办)奖励制度,对举报、揭露腐败及对在举报处理、案件查办中的有功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57、制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测评预警机制。不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检查、测评,获取预警信息,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分析。对腐败苗头,要做到及时发现、确实弄清、正确解决;对不廉洁现象,要及时通报和授权有关单位或部门采取谈话诫勉等方式进行廉政提醒,防患于未然。
九、组织领导
58、完善领导体制。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党组要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纳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各级"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职。省、市局要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59、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党组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组织协调机关各处(科、股)室、各直属单位落实任务,落实责任。
60、认真抓好落实。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此实施意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