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0年07月14日04:55:3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7年3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条标修改为“管理机构”,条文修改为: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二、条文中的“园区办公室”,均修改为“管委会”。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信息办”,修改为“市信息委”。
本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