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体[2011]19号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各有关区县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57号)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申报评审工作,在各高校、各区县积极申报的基础上,共确定立项课题278项。其中,上海市学生健康促进工程重大委托课题16项,重点课题22项,一般课题94项,青年课题146项(名单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78号),课题首批资助经费已划拨至有关高校和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体育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学校体育科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0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2010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2010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项目分为重大委托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四)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
(二)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五)其他必须的支出。
此外,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提取项目管理费,如需提取不应超过项目总额的5%。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的下年度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审批和执行
第七条市教委资助重点项目经费5万,一般项目资助3万,青年项目资助1万。以委托的方式进行立项研究的重大委托项目将加大经费资助。
第八条由市教委按资助标准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区县为教育局,下同)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九条首批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般最长延期至下一会计年度)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一定时期内暂停申报新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沪教委体[2011]19号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各有关区县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57号)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申报评审工作,在各高校、各区县积极申报的基础上,共确定立项课题278项。其中,上海市学生健康促进工程重大委托课题16项,重点课题22项,一般课题94项,青年课题146项(名单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78号),课题首批资助经费已划拨至有关高校和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体育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学校体育科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0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2010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2010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项目分为重大委托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四)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
(二)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五)其他必须的支出。
此外,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提取项目管理费,如需提取不应超过项目总额的5%。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的下年度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审批和执行
第七条市教委资助重点项目经费5万,一般项目资助3万,青年项目资助1万。以委托的方式进行立项研究的重大委托项目将加大经费资助。
第八条由市教委按资助标准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区县为教育局,下同)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九条首批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课题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般最长延期至下一会计年度)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一定时期内暂停申报新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